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及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及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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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0〕23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开发区及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三年倍增、六年跨越”行动计划的实施,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规模化开发、标准化建设、功能化配套、市场化推进”的要求,把加快标准厂房建设作为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着力构筑投资创业

2、和承接投资项目的有效载体,吸引中小及非公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我市工业园区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  二、目标任务与规划布局  (一)目标任务。从2010年起到2012年,全市建设60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其中:2010年建成150万平方米,2011年建成200万平方米,2012年建成250万平方米。目标任务按建设组织主体进行分解下达。  (二)规划布局。我市标准厂房规划布局的重点区域为高新区、经开区、空港经济区(官渡工业园)、呈贡工业园、杨林工业园、安宁工业园、海口工业园、富民工业园。其他省级工业园区因地

3、制宜,积极稳妥推进园区内标准厂房建设。  三、建设组织和投资主体  (一)建设组织主体。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各自区域内建设标准厂房的组织主体,负责标准厂房建设的规划设计、项目立项、土地报批、施工管理、基础配套等工作。  (二)建设投资主体。坚持市场化导向,工业园区管委会以及下属投融资公司,招商引资引进的投资开发商、各类企业,均可作为园区标准厂房的建设投资主体。  四、认定标准与确认程序  (一)认定标准。本文所指标准厂房是指在工业园区内,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认

4、定标准为:  1.每个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占地面积应在3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单体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2.标准厂房应为框架混凝土或轻钢结构,容积率不低于0.8(高新区、经开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园区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0%,绿地率不高于20%,配套建筑土地面积不高于7%。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檐高8米以上的一层厂房视为2层。  3.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用于出租或出售给工业企业,建设投资主体自用面积少于30%。  4.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应明确产业定位,并与所在工业园区的主导产业相衔

5、接。原则上每个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主导产业所占比重应大于50%。  5.有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功能配套,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技术要求。  (二)确认程序  1.由建设投资主体在项目立项阶段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初步审核,同意后报市工信委审核。市工信委向审核合格的业主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  2.标准厂房项目主体工程完成30%后,由市工信委会同市级发改、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正式审核,合格后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    五、扶持政策  (一)落实省级优

6、惠政策  1.市级工信、财政部门共同配合,按照省级相关政策要求,做好省级财政扶持资金的组织申报工作;  2.市级工信、财政部门共同配合,严格比照省级确认补贴范围兑现市级应承担的相关扶持资金;  3.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入驻园区标准厂房企业税费减免政策的具体落实;  4.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标准厂房建设用地保障工作,落实省级有关用地优惠政策,加大对标准厂房用地的监管力度。  (二)市级扶持政策  1.按照签订租赁合同后的实际出租面积,从企业入驻开工之日起,由市级财政给予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投资主体3年租金补贴,补贴期限

7、为2011年~2013年。租金每一年补贴一次,每次补贴10元/m2(实际租期半年以下不予补贴)。出售的标准厂房,不享受租金补贴政策。  2.从2010年起,市政府根据目标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当年全市标准厂房项目建设。标准厂房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鼓励利用存量土地以及现有企业厂房改建、扩建标准厂房。在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条件下,转让、出售标准厂房时,允许对房产、土地权证进行合理分割。3.各金融机构应探索标准厂房建设新的贷款方式。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应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提供土地和厂房按揭。对积极支

8、持标准厂房建设的金融机构,市政府予以适当奖励。  (三)扶持资金申报  申请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和市级租金补贴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由建设投资主体向建设组织主体提出申请,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申报,经县(市)区工信(经贸)、财政部门初审后按程序和要求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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