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课堂笔记》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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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一章概说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要素一、债的含义(一)汉语中的债1.民间:欠钱2.中华法系:钱和物3.借用4.我国民法:继受大陆法系民法中的债->我国民法是继受大陆法系的体系,与之相对的是原始(二)罗马法中的债(Obligatio只有义务没有权利)1.涵义(1)指法律约束(法锁)(2)债务或债权(3)法律关系2.关系本质给付(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与汉语中给付一词含义不同)(三)我国民法中的债1.法律关系【民通84】2.法律约束【合同8】(四)学理中债的定义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或者应为特定行

2、为的法律关系->特定当事人,强调相对性;得请求,即权利;应为,即义务;特定行为,即给付(五)广义的债和狭义的债狭义之债:一方享有债权,另一方负担义务——赠与广义的债: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在遇到具体事例时,要使用法律关系的术语,例如,出卖人、买受人->债务人的债权是第二种法律关系,指在另一个法律关系中,对另一方享有债权,与原来的法律关系无关二、债的本质债的本质是债权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即可期待信用王泽鉴:债权人有效受领给付三、债的特征(一)债的关系具有相对性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二)相容性一个

3、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一物二卖”(三)平等性债务关系的成立,无论先还是后,债之间都是平等->区别于物权,物权在先,权利在先(四)债的本质是给付(五)债是一种法律约束四、债的要素(一)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债权债务双方,数量不限制,至少各有一人->物权关系的主体也是双方,但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债权关系中出现第三人,是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有牵连的其他人,可以说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但不适用“第三人违约”->不涉及法律关系时,用当事人来描述(二)客体:给付标的->标的可以是物(标的物)也可以是行为(给付)(三)内容

4、:债权和债务第二节债权一、概念:债权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二、特征(一)债权是请求权->在之前,债权人不得支配标的物,也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二)债权是相对权(三)债权具有相容性(四)债权具有平等性(五)债权具有有期性????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得随时请求,债务人可以随时给付三、债权的主要权能(各种法律效力的表现)->权能在单独行使的时候,就不叫它本来的名字啦(一)给付请求权(二)给付受领权->没有这个权利,而受领,则构成不当得利(三)给付保有权(四)诉请履行权(五)实行、执行之效力(六)处

5、分效力四、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欠缺某一权能,即时不完全债权:(一)请求力欠缺(二)执行力欠缺(三)处分力欠缺第三节债务一、概念第一章合同概述第一节概念与特征一、概念【2条】平等主体: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协议:指的是合意二、学理定义(一)合同与契约1.民法作为继受法,合同与契约其实只是翻译选词的区别)2.台湾公司法中认为从法律行为角度说,单方法律行为是契约,共同行为称为合同,即意思表示平行;我国不加以区别,统称为合同(二)双重含义在学理中,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是分别研究的,但在法律之中的用词

6、都用合同。所以在法律中出现“合同”一词,可能指法律行为,也可能指法律关系【民通84条】债的定义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依照法律关系产生债。这里的法律关系是指合同,具体来说是由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合同的行为则是法律行为(三)我国合同的本质1.继受大陆法的理念,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意=合致=意思表示一致(四)合同是债权合意【2条】把身份协议排除在外,则剩下债权协议和物权协议。但其实物权协议一经设立,其效力具有绝对性,相对人是除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故2条中的合同应该狭义理解为债权协议,其具有相对性,仅针对

7、特定的当事人(五)我国合同法吸收了部分英美法系的立法基础【108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是继受了英美法系的内容,也称为“预期违约”【402条、403条】代理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中国法中的所谓间接代理,其本质就是行纪。在英美法系出现披露代理人代理和不披露代理人代理????(六)合同仅限于私法上的合同三、特征(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有名、无名)(一)基本语义以

8、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名称作为划分标准(二)学理1.以一国或地区的法律是否将其设立规范作为区分->我国有15种有名合同2.有名合同是对较为常见类合同的归纳,以减轻订约的负担3.在不违反强行法律规定和风序良俗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随意订立合同;违反强行规范中的要素,则合同不成立;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则适用任意性规定4.法律适用(1)有名合同适用分则中的相应的规定(2)无名合同适用总则的规定(3)有名合同未适用分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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