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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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子项名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26014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

2、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这一行政许可项目,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出现重大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保障消费者安全健康,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第(一)款要求,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四、受理机构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五、决定机构国家认监委六、审批数量无限制七、办事条件(一)申请人条件1、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与注册相关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等经评估合格;2、向中国出

3、口的食品所用动植物原料应当来自非疫区;向中国出口的食品可能存在动植物疫病传播风险的,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提供风险消除或者可控的证明文件和相关科学材料。3、企业应当经所在国家(地区)相关主管当局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管下,其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二)国家认监委组织相关专家或指定机构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方式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评审组进行实地评审。评审组应当按照《目录》中不同产品类别的评审程序和要求完成评审工作,并向国家认监委提交评审报告。国家认监委应当按照工作

4、程序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注册的决定。符合注册要求的,予以注册,并书面通告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通告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并说明理由。八、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复印件1纸质/电子中文或英文所在国(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农药兽药残留、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和卫生要求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2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复印件1纸质/电子中文或英文3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

5、荐企业的检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答卷原件1纸质/电子中文或英文4申请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原件1纸质/电子中文或英文5原件1纸质/电子中文或英文企业注册申请书,必要时提供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6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原件1纸质/电子中文或英文(二)申请材料提交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国家认监委注册部提出,可通过直接报送、邮寄、网上提交等提交材料。九、申请接收(一)接受方式1.直接接收: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2.电子邮箱:dr_divisi

6、onn1@cnca.gov.cn3.信函接收: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一处邮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1000884.传真接收:010-82260753十、基本办理流程十一、办理方式(一)新申请1.申请凡向中国输出《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所列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向国家认监委提交注册申请,填写《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表》。2.自我评估企业向中国申请注册,必须由所在国(地区)主管食品安全卫生控制的当局填写《关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评估调查问卷》,并进行自我评估。3.受理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门指派专家成立的进口注册专家组

7、进行形式审查。进口注册专家组做出形式审查意见报告,材料经形式审查并符合要求的,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门开始受理并反馈申请人《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给予补正或不予受理。反馈信息等文书直接送达外国驻华使领馆等相关机构。材料翻译时间、文书传送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工作时间。4.评审4.1文件审核指定专家组成进口注册评审组进行文件审核。形成《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材料审查情况》,专家组形成是否开展现场评审的建议。4.2实地评审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评审组进行实地评审。实地评审内容包括评估

8、验证境外主管当局对本国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监管体系、对中国法规标准的审核认证体系以及注册推荐程序(“两体系一程序”),抽查验证企业执行相关法规标准的有效性。4.3评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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