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问题 争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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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问题争关于「摘要」围绕着是否应当规定以及应当如何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无论在学术理论界,还是在实际工作部门,一直以来有着很大的争论。这一争论涉及到现有的省级法规关于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规定高于村委会选民的资格条件,特别是从消极的否定的方面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限制性资格条件,是否违反村委会组织法和宪法,是否与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相矛盾,是否违反民主和村民自治的原则;应当如何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等多方面的问题。 

2、 「关键词」村委会,选举,候选人资格  自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颁布施行之后,全国31个省级地方有26个制定或修改了本行政区域的村委会选举办法,有5个在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中对有关村委会选举的问题作了规定。这些省级地方法规大多数都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规定了一定的资格条件,虽然规定的形式和内容不尽相同。  从形式来看,许多省级地方以“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或“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或“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条件”,或“提倡选民提名具备下列条件的人作为候选人”的表达方式

3、,直接规定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有些省级地方以“选民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推荐如何如何的村民”,或“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如何如何”的表达方式,明确规定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有的省级地方虽然没有直接明确地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但以在村委会选举办法中规定“村委会成员应当如何”的方式,或规定“村委会成员如有某种情形其职务自行终止”的方式,间接、隐含地规定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从内容来看,绝大多数省级地方只是从积极的肯定的方面规定了村委会成员的资格条件,即只是规定了村

4、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或符合的条件。只有个别省级地方从消极的否定的方面规定了村委会成员的资格条件,即规定村民如有某种情形不得成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围绕着是否应当以及应当如何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规定高于村委会选举一般选民的资格条件,特别是从消极的否定的方面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限制性资格条件,无论在学术理论界,还是在实际工作部门,一直以来有着很大的争论。本文拟就与此有关的若干问题作一些介绍和分析,主要是摆一摆争论各方的观点和理由,希望通过这一工作促进讨论的进一步展开和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第一个问题,

5、现有的省级法规关于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许多人认为,现有的省级法规关于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规定虽然不尽相同,但都为村民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规范。如北京市村委会选举办法第15条规定:“选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推荐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公正廉洁,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的村民。”天津市村委会选举办法第1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搞封

6、建迷信活动;(二)清正廉洁,能够联系广大村民,不搞宗族派性;(三)勤奋敬业,工作认真,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四)身体健康,年富力强,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又如黑龙江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13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3年内不得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这对于引导村民正确认识和行使民主权利,把那些素质好、威信高、能力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办事的人提名为候选人,不提名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人为候选人,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

7、人,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是有很重要的意义的。  亦有人认为,现有的省级法规关于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规定虽然在政治上可能有意义,但在法律上却没有意义。现有的省级村委会选举法规都没有关于大多数选民投票选举不具备法规规定条件的人为村委会成员,选举无效的规定。即便是从消极的否定的方面规定了村委会成员限制性资格条件的黑龙江省村委会选举办法(该办法第13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3年内不得被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也没有关于大多数选民选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未过3年的人为村委会成员,选举无效的规定。

8、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条款,所有规定实际上都没有真正的法律强制性,而只有一定的政策引导性。尽管这些规定对于引导选民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以及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有一定的意义,但对选民的提名和投票并无真正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旦有不具备法规规定资格条件的人或违背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人被大多数选民选为村委会成员的情况发生,要么选举的合法性会成为一个难以确定的问题,要么省级村委会选举法规的权威性会受到很大的损害。因此,这些规定在政治上似乎合理,在法律上却是不合理的,将其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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