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收法定的缺失及其实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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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末论文论我国税收法定的缺失及其实现学科商法姓名周欣羽(法硕)学号12013040821摘要: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税收法定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法基本原则,其本质在于对纳税人权利之保护及对国家征税权力之限制。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及税收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折射出税收法定及其基本精神在我国的缺失。因税收法定之缺失而产生的危害,需遵循税收法定之基本精神与要求,从宪法中明确规定税收法定、确立最高立法机关对税收基本制度的专属立法权、规范与监督税收授权立法等方面予以消解,进而实现税收法定。关键词:税法;税收法定;纳税人权利正文:在现代法治国家,税收必须获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而国家强

2、制力仅仅只能以法律的形式存在,因而税收与法律间便存在着必然且密不可分的联系。尽管学界从多元之角度对税收法定学界对税收法定的称谓有不同的表述,如又称其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税捐法定主义等。的概念进行了阐释,但并不存在实质性分歧"。对于此原则将税收立法的主体限于议会或曰立法机关以保证税法能体现人民意志这一点,殆无异议都强调税收的设定权为法律。本文所研究之税收法定,系指税收的征纳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才能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不能随意课税,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缴纳税款"其内涵主要包括税权法定、税收要件法定、税收要件明确、程序法定四个

3、方面。即所谓“有税必须先有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一、我国税收法定缺失之表现(一)税收行政立法居于税收法律体系的主导地位税法从形式上来讲是一种侵犯纳税人私有财产权的法律规范,而其实质上是纳税人权利保护法%而纳税人权利实现的前提是税收法定在税法体系中的确立。当前,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上的弊端,严重制约着税收法定的实现。详言之,按照税收法定的要求,税收制度属于基本法律予以规范的事项,其立法权属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但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根据《立法法》以及最高立法机关对国务院税收授权立法的规定可以得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对税收立法权实际采取的是相对保留态度。据统计,我国现行有效的

4、4部税收法律,仅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车船税是由最高立法机关行使了立法权,其余税种的征收依据则是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而税收行政法规大约有30部,税收部门规章约有,50部,部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约有5500部.正如王名扬先生所言:“在现行制度下条例和法律的关系,可以说条例是原则,法律是例外”,条例是汪洋大海,法律是大海中几个孤岛。”同时,国务院在税收立法实践中,还擅自将授权转让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或其他机关行使。此外,由于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所享有的税收立法权极其有限,实际处于一种“有名无实”的状态或者说实质上无税收立法权。暂且不论是否应

5、当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就其目前所享有的立法权的授权规范而言,非但不是依据宪法或立法法的规定,而且也非税收基本法,而是依据国务院之行政决定。对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分配进行了规定,国务院通过行政决定授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严重违背了税收法定之基本精神。(二)税收执法主体征税权力行使的随意性“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我国实现了税收立宪,且有完善的税法规则,如果缺乏行之有效的税收执法机制,同样无法保证税收法定的实现+而我国目前的税收执法现状与税收法定对税收执法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参见王鸿貌,税收法定原则之再研究【J】,法学评论,2004,(03),51依法稽征是税

6、收法定对税收执法的基本要求。在我国税收执法实践中,税收执法主体违法行使权力现象较为严重,择其主要表现有二:一是税收执法主体不规范。税收实践中,一些不具有税收执法权的机关或机构也行使征税权,“多头执法”现象比较突出;二是税收执法主体越权执法或滥用执法权。国家税务机关征税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其权限范围。税收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存在任意改变征税办法或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开征税项,随意缓征税款,迫使纳税人承担部分法外纳税义务等行为。而滥用执法权的典型即为税务机关征税裁量权的恣意化。(三)税收执法依据的单一性如前所述,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

7、系主要由《宪法》、3部税收实体法、1部税收程序法、30余部税收行政法规、50余部税收部门规章以及5500余部税收规范性文件组成.以税收行政法规、规章等效力层级较低的规范作为税收执法依据,给税收执法实践造成诸多不利影响,这些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重复、冲突的问题也给税收执法增加了操作难度。(四)税收执法程序的违法性征税权除依照税收实体法的规定行使外,还必须依照法定的或合理的程序进行,以避免程序上的任意性和专横。目前在我国税收执法实践中,由于税收执法人员习惯以权代法、法治观念淡薄以及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之影响,形成对执法程序的漠视。参见邱玲,推进依法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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