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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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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判断及其影响因素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判断及其影响因素 十年前,一桩没有任何物证和目击证人的强奸致死案令叔侄两人背负重罪。2013年3月26日,以强奸致死案服刑近十载的张辉、张高平叔侄被浙江高院再审宣告无罪,这起特殊的冤案引起了笔者的关注。众所周知,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判断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是什么样的法律判断思维推动司法人员将一桩疑点重重的案件硬是办成了铁案,足以引人深思。原本应当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公检法三部门却在互相配合之下合力促成这一冤案的发生。在这里固然有命案必破、刑讯逼供等已被人们广泛批评的问题因素,然而此案
2、的承办人员原本是业内的业务能手、专家型人才,但其业绩中并非以此扬名。那么恐怕就不能简单以习惯的思维加以考察了。很显然,对于一个司法工作者而言,面对一个发生的案件中有被强奸致死的女大学生,有与之接触的外来民工,很容易就会将两者联系起来作出相应的判断,而更需令人惕然警悟的一点是,在疑点重重的情形下,这一判断是如此的顽固致使办案人员即便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形之下,也宁肯运用间接证据也要努力证明自己的判断成立呢?这种一闪念形成的判断究竟在司法者思维活动中占领怎样的一个位置,对司法活动又起着怎样的作用,这正是我们在研究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时必须
3、考察的问题。 首先来分析一下司法人员在审理一个案件时其法律思维是如何一步一步展开的。司法过程中,法律逻辑的三段论结构被法律人视为理论基础,大前提、小前提以及结论缺一不可。然而正常司法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并不是按照书本中设想的法律思维来进行相关司法活动的。我们可以将整一个司法活动过程看成是,司法人员依据最初的法律判断,建构相对应的案件事实,并最终得出与其预先设想的结果相吻合的结论的过程。因而本文由.L.收集整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法律职业者对法律问题的思考判断是一种结论主导型的思维模式。[1]总结上面的内容,笔者发现一名法律职业
4、者在应对某项法律诉求时,针对此的判断结论已经隐藏于他对案件形成的必要部分所作的判断中。在一个完整的司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并不是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而是这个法律判断的形成过程。 事实上,适用法律的重心,并不在于最终将具体案件涵摄于特定的法条之下,而在于就案件事实中的个别部分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中的各种要素所作的判断。[2]笔者认为,这其中的关键在于理解这种法律判断的基础,那么这种涵摄问题就轻而易举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感官的观察以基础进行法律判断 针对相关案件事实的找寻,首先最为表象的就是实际发生案件的过程和状态
5、。一般情况下法官大多数情况下都置身案件之外,因而判断者依赖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对所谓的事实进行的陈述。通常状态下,普通人对于事实的描述和判断,首先以其感官的观察为基础。证人或者事件的亲身经历者依据自己的感官感知将其自己所得到的相当事实陈述于法律判断者,判断者此时再以自己的感官为基础对他人陈述所言和相关证据法规则进行法律判断,以明辨事实真伪。此时,为辅助法官获取与现实事件状态最为相符的案件事实,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缜密的证据规则,以使法官尽可能接近案件的真实情况。 但是,以感官为基础进行法律判断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许多时候,案件事
6、实需要通过各种证据去进行证明。有时候,法律判断者通过感官基础所进行的法律判断并非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那就需要以其他方式为基础进行法律判断。 (二)依一般经验法则进行法律判断 有一部分案件,法律职业者则需要借助一般经验法则进行法律判断。如彭宇撞人案,对于彭宇的行为特征做出他是撞人者的判断。按照一般的社会经验规则,一个人为一行为,通常状态下是为了实现某一目的。但是由于人与人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那么就需要借助社会之共同经验或者对犯案人行为较为了解之人的经验进行判断。判断者有时基于自己的社会经验,有时基于学习或探知他人的经验,而以一
7、种常人所普遍接受的标准进行判断,这类共同经验,学说上称之为经验法则。[3] (三)以价值评价为基础进行法律判断 而在社会生活中,并不是针对所有的行为,人们都可以积累够多的经验以形成共性的认识,获得普遍性的价值认同。那么针对这种现状,就可以以价值评价为基础进行法律判断。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当今时代,各种价值理念不断冲击,已然形成一种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什么样的伦理价值在当今社会站得住脚,可以成为进行法律判断的基础是难以达成一致的。因此,法官应当以一定时期具有支配力的社会伦理或者通行的正义观为其评价的标准。[4]那么无外乎
8、是,法官应该遵循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和观念。 (四)法官所保留的判断余地 最后,在依据上述内容为基础进行法律判断时,法官或者是法院总会被给予一定的判断余地,学术中称为司法裁判过程中的自由裁量,而导致这种判断余地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因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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