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智慧财产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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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單位管控作業手冊主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執行單位: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中華民國98年9月目錄壹、前言1貳、培訓單位開班管理規範2一、開課前置作業2二、課程執行作業7三、計畫內容異動處理作業10四、資料建檔作業11五、結案作業12參、執行考核作業13一、訪視稽核作業13二、結案成果審核13三、年度執行績效評核13肆、經費管理14一、經費請領及核撥14二、學費管理15三、稅務配合16四、憑證處理16五、會計查核16伍、附件17附件一:計畫內容異動報告表17附件二:師資異動對照表18附件

2、三:授課講師須知19附件四:簡報管理約定書21附件五:學員須知22附件六:抵免規範24附件七:單一課程選修之參訓規範34附件八:繳費/退費紀錄表37附件九:學員基本資料表38附件十:學員名冊40附件十ㄧ:學員參訓背景調查統計表41附件十二:學員簽到(退)表42附件十三:學員意見調查表44附件十四:學員意見調查統計表46附件十五:學員出席率統計表49附件十六:學員成績冊50附件十七:證書發放紀錄表51附件十八:單一選修研習證明發放紀錄表52附件十九:結案報告53附件二十:收支經費明細表64附件二十ㄧ:支出機關分攤表66附件二十二:結案資料複查表67附件二十三:年度

3、訓練場地資料69附件二十四:訪視紀錄表70壹、前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為辦理「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強化培訓單位執行成效,特訂定本管控作業手冊,作為培訓單位遵守之依據,相關管控作業則由智慧局委辦之「智慧財產培訓學院辦公室(以下簡稱「學院辦公室」)」負責執行,智慧局並得視需要適時修正本作業手冊,又本作業手冊如有未盡事宜,依智慧局相關規定辦理。貳、培訓單位開班管理規範一、開課前置作業(一)企業專班審查規範:採二階段式辦理,分為資格審及實質審。1.資格審:配合當年度培訓單位甄選之申請時程一併提出「企業專班開班計畫書(資格審,格式

4、請使用『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單位甄選及補助作業要點』附件2)」,經經濟部智慧局核定簽約,始得於年度計畫執行期間開辦所申請之企業專班。2.實質審:於年度計畫執行期間,於所申請企業專班實際開班日45天前提出「企業專班企畫書(實質審,格式請使用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單位甄選及補助作業要點附件3)」。學院辦公室收取企畫書後,召開「企業專班實質審查會議」審查之。審查通過者,由學院辦公室於實際開班日前,通知送審培訓單位依審查結果修正企畫書,並經學院辦公室確認後執行之。3.如未及於培訓單位甄選申請時程提出企業專班申請者,仍得依需求於年度計畫執行期間,向學院辦公室提出開辦企業專班

5、之申請,一併提出「企業專班開班計畫書(資格審)」及「企業專班企畫書(實質審)」,由學院辦公室召開「企業專班實質審查會議」審查之,並將審查結果轉送智慧局核定後據以執行。(二)招生宣導:1.廣宣目的:推廣本計畫培訓課程。2.招收學員資格:對智慧財產領域課程有興趣者。3.培訓單位須編列廣宣費用並進行培訓課程之宣導,招生宣導品中,可載明培訓班別內容(如課程名稱,上課日期、時間、地點等)、報名對象、招生人數、自行負擔學費額度及原則、主辦單位及協辦單位、報名截止日、報到繳費方式、聯絡方式、申訴方式、參訓權益(時數經費抵免等)等資訊,但不宜強調專利師考試以作為招生廣宣,並請於

6、製作與運用招生宣導品前7天,將招生宣導文案送學院辦公室確認備查,未事先備查之招生宣導品文案不得於計畫經費中報支。所有廣宣品請併附於課程結案資料中。4.培訓單位不得擅用智慧局或本計畫之名義,為其本身或課程從事宣傳。如有違者,除可取消其課程協辦資格外,因此造成智慧局或學院辦公室之所有名譽及財務損失或責任,悉由培訓單位自行承擔。(三)授課教師:1.使用學院教材授課之課程以聘請下列師資(統稱學院師資)為限。(1)智慧局培訓合格之種籽師資。(2)智慧局核定之學院教材編撰人。(3)其他經智慧局核可之師資。2.針對聘請學院師資授課的原則如下:(1)每位師資教授同一培訓單位班別

7、數以3個不同課程班別為上限(同一課程班別,不同班次,仍以1班別計算)。(2)每位師資之授課時數占同一班別總培訓時數,以不超過20%為上限,但屬於公告之例外規定者不在此限。(3)培訓單位應取得授課師資之授課同意書。3.前項師資授課時數20%限制之例外規定:(1)「專利工程師基礎班」之「05.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一)」、「47.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一)-國際法規與案例彙編」、及「08.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二)」3門課程,此為一系列與審查基準相關之課程,為使授課內容連貫且完整,且避免因不同授課講師所講授之實務見解不一,造成學員觀念與應用上的混淆,損及智慧局建置統

8、一教材希冀整合實務見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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