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购物立法进程之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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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网络购物立法进程之提速中国网络购物立法进程之提速  一、引言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超出了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于原有的经济市场基础上建立了一个独特的无形市场,于消费者、企业以及政府等等之间建立了更为广泛也更为直接的桥梁。不仅是给消费者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消费方式,也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但在这种交易环境下,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流动性、无地域性甚至隐匿性等等,使得消费者处于不利或弱势的位置。传统交易形式下所产生的纠纷以及风险不仅没有消失,反而对于B2C(BusinesstoCustomer)以及C2C(ConsumerToConsumer)之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出了更大更严重的挑

2、战。  二、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概述  本章拟以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基础理论问题入手,深入辨析电子商务的法律内涵并且对电子商务交易主客体进行分类界定,本文由.L.收集整理来明确电子商务的具体特点及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所可能涉及到的诸多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这一概念源自于英文Electronicmerce,简写为EC,所谓电子商务就是使用电子技术手段所进行的商务活动,也就是电子化的商务活动,广义来讲可以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解释为一切以电子技术手段所进行的与商业有关的活动;狭义的电子商务也就是在线交易(onlinetra

3、nsaction),是指基于互联网这个平台实现的商业交易电子化的行为,这是当前发展最快、前途最广的电子商务模式。  (二)电子商务的内涵  电子商务的内涵一般包括如下几个要素:一是其利用的技术手段是以计算机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电子通信技术;二是其所依托的平台是以互联网为特征的国际互联网;三是交易活动的大部分应当通过现代通信技术在互联网上完成。  (三)电子商务的独特属性  电子商务具有如下的独特属性:  (1)交易主体虚拟化  (2)交易过程信息化、无纸化  (3)交易对象数字化、无形化  (4)支付手段电子化、信用化  (5)交易成本低  (6)交易高效便捷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电子商

4、务给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带来的各种挑战与困境,并致力于给出解决方案。  三、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论证  (一)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导致了消费者的交易弱势  电子商务是依托于因特网及电子信息技术而进行的商贸活动,具有虚拟性、高科技作、开放性、全球性等特点,它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具有传统商务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同时也正是这些特性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构成了巨大威胁,使得消费者在电子交易中处在一个相较传统交易更为弱势的地位。  (二)传统诉讼模式的不适应性导致了消费者的维权弱势  法哲学告诉我们,法律是具有滞后性的。越是对于新兴事物,法律对于其的权益保护就越有疏漏,现行法律

5、等都是以传统交易形式为其主要调整对象的,因而在电子商务消费纠纷中很难引用上述法律法规来维护消费者权益,更没有相应的配套救济程序提供给网购消费者。  (三)网络交易环境的不健全加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艰难处境  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电子商务也是近年来逐渐薪露头角的一种新兴商务活动,目前还处在发展初期,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还未跟上,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和国民的信用记录还在草创之中,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普通消费者对于电子商务的认识与了解都远未达到水准之上。总之一句话,当前电子商务交易环境还不健全,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难上加难。  四、我国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构建

6、的探索以及意见  在我国,网络法规的立法工作才刚刚起步,《电子签名法》虽已颁布,也只是才刚拉开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序幕,制定调整在线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网络交易信用保障体系等等问题尚待解决。鉴于现有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暴露出的许多不适应性,我们应立足于经济进步和消费正义的平衡,通过立法规制、司法救济、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消费者自我保护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借鉴他国经验并期待与全球保持统一性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实质性保护的B2C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保护体系。  首先,制定并完善电子商务有关的实体法律法规,减少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  第二,提供方

7、便快捷低成本、个方位多手段的救济途径,使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第三,在制定完备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基础上,完善网络信用体系与市场监管机制,为B2C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有序、诚信健康的交易环境。  从网络消费奏响前奏的那一刻起,网络消费投诉就成为了站在风口浪尖上的话题。作为重要主体之一的消费者能否长期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直接关系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因此,若忽赂了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法律保护,网络消费时代的到来只能是一句空谈;而若无宏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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