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HAF.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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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HAF202)(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995年修改)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1引言1.1目的1.1.1研究堆的安全运行是以其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管理均符合核安全要求为前提。本规定的内容主要涉及研究堆的管理、调试、运行及退役等方面的安全问题,也包括有关的监督管理要求及质量保证要求。1.1.2本规定的重点放在研究堆运行必须满足的安全要求上,而不论及如何去满足这些要求。1.1.3本规定给出了关于研究堆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和建议,强调的是监督和管理问题。本规定还就与运行有关的组织机构方面的问题提供一些指导和资料。1.1.4反应堆运行管理机构

2、和运行人员还必须注重安全文化。本规定要求:反应堆运行管理机构应充分注意运行安全;划清职责范围、建立明确的联系渠道和授权;制订运行人员严格遵守的运行规程;实施审评和监查以及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1.1.5上述要求的目的是要保证研究堆运行过程中不使公众和工作人员受到过量的辐射危害。1.2范围1.2.1本规定的要求和建议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应用于一切研究堆的运行,同时考虑该研究堆的特定设计和运行情况。1.2.2本规定中“研究堆”一词包括反应堆堆芯,实验装置,以及反应堆厂址内的与反应堆或实验装置有关的一切其它设施。2安全运行的责任2.1主管部门2.1.1研究堆的主管部门对研究堆的安全运行负有领导

3、责任。2.2营运单位2.2.1营运单位必须对研究堆的安全负全面责任,确保:(1)设计能使反应堆安全运行,并且反应堆是按照已批准的设计建造的;(2)编写安全分析报告,并及时更新;(3)调试过程证明设计要求已得到满足,反应堆可按设计运行;(4)制订并实施辐射防护大纲;(5)建立并实施应急计划;(6)研究堆由合格的和有经验的人员按照安全要求进行运行和维护;(7)适当培训对安全运行负有责任的人员,制定、实施和及时更新培训和再培训大纲,以及定期审查该大纲以检验其有效性;(8)运行期间必要的设施和服务处于可用状态;(9)将有关事故的资料,包括对这些事故的评价和拟采取的纠正措施报送给国家核安全部门;(

4、10)在单位内部注重安全文化,以确保工作态度和运行条件有利于安全运行(参见1.1.4节);(11)制订和实施合适的质量保证大纲;(12)给予反应堆运行管理机构足够的权力和支持,以便有效地执行其职务;(13)研究堆按规程(见5.3节)运行和维修;(14)运行经验,包括其他类似设施的运行经验,得到仔细的研究,以便发现任何对安全有害的先兆或趋势,从而可在出现严重事件之前采取纠正措施,并防止事件重复发生。2.2.2必须在营运单位内部建立一个安全咨询机构(如“安全委员会”)以便在反应堆运行安全和有关实验安全方面向营运单位提供咨询。该咨询机构的成员应是与研究堆设计和运行有关的不同领域内的专家。该咨询

5、机构的职能、权限、组成和受权调查的范围必须以书面形式加以陈述,并且必须提交给国家核安全部门。2.3反应堆运行管理机构2.3.1反应堆运行管理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陈述运行人员的职务、责任、必要的经验和培训要求,以及他们之间的联系渠道。这些资料也可包括在运行总则中。对参与反应堆运行或使用反应堆的其他人员(如技术辅助人员和实验员)也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陈述他们的职务、责任和联系渠道。2.3.2反应堆运行管理机构必须保证反应堆运行人员得到使反应堆安全有效地运行所必须的培训和再培训,并保证这种培训和再培训得到适当的评价。必须针对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要遵守的规程进行充分的培训。2.3.3尽管有独立的

6、保健物理人员(见13.6节),运行人员(如技术辅助人员和实验员)仍必须在保健物理方面得到适当的培训。2.3.4在研究堆的各种运行状态下,必须规定保证安全运行所需的各学科人员配备的最低要求。这要以工作人员的数目和需要赋予的职责这两者来表示。任何时候都必须明确直接负责监督管理反应堆运行的人员。还必须规定处理事故工况所需的人员的提供。2.3.5反应堆运行管理机构必须定期审查研究堆的运行(包括实验在内),并对所发现的一切问题采取适当的纠正行动。营运单位应审查反应堆及实验装置的调试、运行、维修、监督和修改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问题。2.3.6研究堆的运行和所做实验的详细计划必须事先制订,并得到反应堆运行

7、管理机构的认可。2.4运行人员2.4.1所需要的运行人员的人数和工种取决于反应堆的功率水平、工作循环及用途。运行人员中应包括一名反应堆负责人、若干名值长(根据需要确定)、若干名操纵员(根据需要确定)、维修人员和辐射防护人员。2.4.2反应堆操纵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核安全部门颁发的反应堆操纵人员执照。2.4.3任何一名反应堆操纵人员都必须拥有充分的职权使用紧急停堆按钮(或等效装置),以便出于安全目的而使反应堆停堆。3运行安全分析3.1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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