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援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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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救援规程(征求意见稿)2017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迅速有效地处理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和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规程;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国的矿山救援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救援工作。具体工作由各自承担矿

2、山救援管理职责的机构组织实施。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等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矿山救援队(以下简称救援队)是处理矿山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队指战员是矿山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救援队实行标准化、军事化管理和24小时值班。第六条拥有大型矿井、高瓦斯或者煤与瓦斯突出中型矿井的煤矿企业,以及大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建立救援队。矿山比较集中的地区,矿山企业可以联合建立救援队。救援队的建制(大队或者中队)应当根据服务矿

3、山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灾害程度等情况合理设置。救援队的驻地至服务矿山的最远距离,在路况正常、无极端天气、车辆正常行驶等情况下,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为限。其他矿山企业应当建立救援队或者与就近的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没有建立救援队的企业,所属各矿还应当设立兼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的救援队与服务矿山的最远距离不得超过100公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矿山行业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矿山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救援队;其他社会力量可以建立救援队,为当地矿山企业提供社会化救援服务。第八条矿山企业必须与为其服务的救援队建立通讯联系;向为其服务的救援队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山主要系统图等相关资料、图纸,并且至少每季度为救援队更新一次。第九条救援队的建立、变更、撤销、主要负责人任免和服务范围等情况应当向省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第十条矿山救援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救援理念。救援队应当贯彻执行“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指导原则。第十一条救援人员在矿山事故抢险救灾中牺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第二章矿山救援队的组织与职责第一节矿山救援队建制第十二条救援大队由不少于2个救援中队组成,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1人、工程技术人员若干人,并设立相应的管理

5、机构,具备办公、值班、战训、装备、政工和后勤等功能。第十三条救援中队由不少于3个救援小队组成,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人、技术员1人。救援中队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司机、仪器维修和氧气充填人员。第十四条救援小队由不少于9人组成,设正、副小队长各1人,是执行救援任务的最小单位。第十五条兼职救援队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成:(一)队伍规模根据矿山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和灾害情况确定。(二)队员由矿山生产一线班组长和业务骨干人员组成,设正副队长及装备管理人员。(三)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接受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与矿山企业签订救援协议的救援队的指导。第二节指战员条件第十六条救援队指挥员应当具备以下

6、条件:(一)大、中队指挥员由热爱矿山救援事业,熟悉矿山救援业务,具有相应矿山专业知识,从事矿山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矿山救援工作3年以上,并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二)大队指挥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总工程师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中队指挥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技术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三)大队指挥员年龄不超过55岁,中队指挥员年龄不超过50岁。第十七条救援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新招收的队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在30岁以下,从事矿山工作1年以上,并经过岗位培训、实习和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队员。(二)队员年龄不超过45岁,其中40岁

7、以下队员应当保持在2/3以上。第十八条救援队应当每年组织对指战员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不合格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从事矿山救援工作:(一)有传染性疾病。(二)色盲、近视(1.0以下)或者耳聋。(三)脉膊不正常,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有疾病,糖尿病,骨质疏松。(四)重度神经衰弱,高血压、低血压、眩晕症。(五)尿内有异常成分。(六)脸形不适合佩用面罩。(七)经医生确诊不适合从事矿山救援工作。第三节任务与职责第十九条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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