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档案局行政权力运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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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县档案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明细表权力事项名称在档案利用中,损毁、丢失或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权力类型行政处罚实施对象本行政区域内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涂改、伪造档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依据1.《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

2、伪造档案的;;第二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2.《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承诺期限90个工作日实施条件归档材料一、实施条件:适用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一般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要有法定依据;(二)是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是只能处以一定罚款和警告的档案行政处罚,即对公民只能处以五十元

3、以下或者警告的档案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档案行政处罚。适用档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实施条件:(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且违法行为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能够承担行政责任;(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且违法行为未超过法定追究期限;(三)处罚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且处罚程序完备、有序;(四)属于县级档案管理部门查处的范畴。二、申报(归档)材料:(1)立案审批表;(2)证据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申辩材料、听证材料和鉴定结论及身份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合同等等其他依法可作为证据的材料);

4、(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5)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清单;(6)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7)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8)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9)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0)结案报告;(11)当事人申诉或者检举材料。收费标准无咨询和投诉电话咨询电话:湘潭县档案局办公室电话:57888228投诉电话:湘潭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731-57776991办理程序或实施环节见对应流程图备注业务指导监督股湘潭县档案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明细表权力事项名称非法出卖、转让、倒卖或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及境外组织和个人的处罚权力类型行政处罚实施对象本行政区域内

5、非法出卖、转让、倒卖或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及境外组织和个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依据1.《档案法》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

6、馆应当予以奖励。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第三款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

7、或者赠送的档案。2.《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承诺期限90个工作日实施条件归档材料一、实施条件:(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且违法行为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能够承担行政责任;(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且违法行为未超过法定追究期限;(三)处罚有法律、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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