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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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校徽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校徽【一】: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外语外事职业学院班级导师工作技能培训实施方案一、培训目的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班级导师的的整体素质,丰富学生管理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更好地为教学服务,为学生服务,以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二、培训时间、地点1、时间从5月22日起为全院班级导师集中培训时间,具体时间、地点安排见附件。如遇特殊情况,学工部统一调整时间。外出参观交流时间另定三、培训对象全体学工办主任及班级导师。四、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培训、经验交流、讨论、实训、外出参观学习

2、等方式进行。五、培训内容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针对目前班级导师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本次培训安排三项内容。1、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交流及管理工作疑难问题探讨2、外校参观学习(具体内容见培训安排表)六、培训组织1、本期培训纳入全校整体培训规划,由学院人事部和学工部共同组织;2、全院班级导师编为一个培训班,班长由学工部派人担任;以系为单位分为14个培训组,组长分别由各系学工办主任担任。班长、组长具体负责培训活动的组织管理。七、培训管理1、各系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班级导师培训工作,积极组织,认真落实,形成由学工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两院全体班级

3、导师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2、全体班级导师必须参加,不得缺席;3、人事部、学工部负责培训工作的考勤和记录,培训对象在学院资产办领取《培训记录本》,并在学院人事部网站上下载《培训记录表》,认真填写。培训完结后凭本人填写的《培训记录本》、《培训记录表》到人事部签章确认,人事部以此作为考核的相关依据。培训安排表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校徽【二】: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工作秩序,树立良好校风和学风,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

4、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必须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严肃校纪校规,依法遵章从严治校。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学生系取得我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及高职高专学生。凡我院学生都应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与法规,遵守学院制定的各项纪律规定和管理制度,自觉规范自身的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工作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5、第四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在调查取证和查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本着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视情节、后果与影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纪律处分。第五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纪律处分的尺度应当与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影响程度相当。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学院的行政纪律处分共分为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七条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

6、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第八条对触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违反学院纪律规章情节相对较轻,尚不够按本办法第七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视其情

7、节、后果与影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第九条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办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检讨或以其他方式消除后果与影响。第十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对临近毕业的学生的察看期为半年(均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察看期内有悔改表现并取得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拒不改正错误或在察看期限内继续违纪违规可延长察看期一次,一般为半年,毕业班学生可延长三个月;延长期内无悔改表现或继续违法、违纪、违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十一条学

8、生违纪行为触犯了宪法或国家以及地方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一)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属于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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