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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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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学基本范畴探究————浅谈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虽然是刑法学和犯罪学共同的基本范畴,但对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它们回答的角度却是不同的。 按照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梅茨格的观点,犯罪行为是受到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易言之,刑法科学决定了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于是,犯罪学变成了刑法学的辅助学科[1].这是早期犯罪学所处的地位。迄今为止,人类在回答“犯罪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影响的观点至少有数十个。这些观点,体现了不同的人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对于犯罪问题认识的深度和广度。他们所提供的资料和经验,对我
2、们研究和界定犯罪的概念有宝贵的借鉴作用,其中大都包含有合理因素,有的还包含有真知灼见。归纳起来,他们无非是从下列几个角度来认识犯罪概念的:一是伦理角度;二是刑法角度;三是刑法与社会角度;四是社会角度;五是犯罪的本质、阶级性的角度。但是,就犯罪学上所研究的犯罪而言,这些认识角度都没有充分地考虑到犯罪学自身的特点和研究需要,因而都不能精确地成为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基本范畴探究————浅谈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虽然是刑法学和犯罪学共同的基本范畴,但对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它们回答的角度却是不同的。
3、 按照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梅茨格的观点,犯罪行为是受到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易言之,刑法科学决定了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于是,犯罪学变成了刑法学的辅助学科[1].这是早期犯罪学所处的地位。迄今为止,人类在回答“犯罪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影响的观点至少有数十个。这些观点,体现了不同的人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对于犯罪问题认识的深度和广度。他们所提供的资料和经验,对我们研究和界定犯罪的概念有宝贵的借鉴作用,其中大都包含有合理因素,有的还包含有真知灼见。归纳起来,他们无非是从下列几个角度来认识犯罪概念的:一是
4、伦理角度;二是刑法角度;三是刑法与社会角度;四是社会角度;五是犯罪的本质、阶级性的角度。但是,就犯罪学上所研究的犯罪而言,这些认识角度都没有充分地考虑到犯罪学自身的特点和研究需要,因而都不能精确地成为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 伴随着犯罪学的发展,犯罪学学者们对犯罪概念的探索过程也经历了由绝对化向相对化的转变,这一转变又是伴随犯罪学参照刑法学的视野由忽略走向重视而发生的。在正式标志着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诞生的《犯罪学》一书中,加罗法洛郑重指出:为了科学探求犯罪的原因,犯罪学必须放弃刑法的犯罪定义,这一定义反映
5、的是犯罪的形式特征,犯罪学应该研究实质上的犯罪。他以情感分析法提出了“自然犯罪”的概念,这一概念的两个核心要素为:违背怜悯之情和违背正直之心。德国犯罪学家施奈德称这一定义是与“自然犯罪”相似的绝对化的定义:“他所理解的犯罪是一种有罪孽的、受到伦理谴责的、挑衅性的错误行为,这种行为可能通过刑法被禁止并绝对要求社会方面对此自觉作出反应[2].”对犯罪概念独立的要求使犯罪学学者们希望绝对界定“犯罪”,但是在这一设想引导下的犯罪概念却变化不定,因为道德、伦理的描述元素本身就是难以精确掌握的。 在刑法上,之所以
6、要给犯罪下一个定义,主要是基于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为了科学准确的进行定罪量刑,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无罪的人免受国家的刑事追究。而在犯罪学上,之所以要给犯罪下一个定义,是为了便于对犯罪进行研究,至少使人们在讨论问题时有共同的出发点,在认识和比较不同时空范围内的犯罪状况时有共同的客观基础。刑法学是一门规范的科学,它要以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展开研究;而犯罪学是一门事实的科学,它是以客观存在的社会危害事实为依据的,不管这种事实是否被刑法规定为犯罪。也就是说,犯罪学上所研究的犯罪原因和预防并不仅限于刑法所规定的犯
7、罪行为的原因和预防,而且包括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原因和预防。但是在另一方面,完全抛开刑事法律的规定,仅从社会意义上来看待犯罪学上的犯罪也是片面的,因为犯罪毕竟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是对危害社会行为及行为人进行法律评价的结果。离开了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评价,人类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对刑法学中犯罪概念要求精确是基于判断对行为人是否适用刑罚惩罚的需要,防止“刑不可测”的司法混乱等考虑,而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在于寻求犯罪的形成机制和原因,并非判定对行为人是否适用刑罚,因而比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要宽泛得多、模糊得多。
8、 鉴于此,本文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不仅包括形式意义的犯罪(法定犯罪),而且还包括实质意义的犯罪,并以其为基本的研究范围。即判定一个行为是否为犯罪,应看其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可称之为“社会意义的犯罪”,将犯罪由社会的观点加以定义。也就是说须是具有违反某种社会道义的因素,以致侵害社会共同生活之安宁与利益的反社会行为[3].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行为的侵害性和与该社会形态主体意志的不相容性。行为的侵害性既表现为对一定客体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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