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须知.doc

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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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须知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京残发〔2016〕4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朝阳区实际,现将2016年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审核时间:2016年7月1日至7月31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5:00,节假日除外。咨询电话:53207000。二、申报审核认定:(一)用人单位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2、残疾人方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1、安排法定就业年龄内年满16周岁(含)以上,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签订1年(含1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残疾人职工应当年满16周岁。2、依法支付残疾职工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为残疾职工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二)劳务派遣用工,残疾人数计入派遣单位。(三)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合同、工资、保险不一致,以按月计入残疾职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就业人数为准,并提供上下级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及上年各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表》。(四)用人单位安排1名具有本市

3、户籍的应届和往届没有就业经历的中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安排1名1至2级残疾人或1至3级残疾军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三、申报审核材料:(一)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二)提供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包含《中国残疾人证》、《中国残疾军人证》须1-8级。(三)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须提供人事部门相关证明。(四)上年各月残疾职工工资证明原件(含工资明细的装订成册账本原件)及工资明细表复印件。实际支付月工资低于当年北京最低工资标准的须提供病、事假相关证明。残疾职工工资不包含加班

4、、特殊津贴、个人缴纳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低于标准无相关证明,按月计入未安置。残疾职工因伤病,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80%、因停业待岗,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70%。(五)安排外省市残疾人的须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四、申报审核流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于7月1日至31日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通过后持审核认定书,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六、特别提示:1、朝阳地税所属单位,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朝阳区残疾人就业服务大厅办理。2、与审核年度单位名称不

5、符的,需提供工商或地税的名称变更通知书。3、提交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4、逾期未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视为未安置单位,并到地税机关缴纳残疾人保障金。4、自2017年起,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于每年的4月1日至30日,到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所有用人单位(含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于5月1日至15日和9月1日至15日直接采取自核自缴网上申报的方式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七、朝阳区残疾人就业服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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