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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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一条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

2、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第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公司名称和住所;  ㈡公司经营范围;  ㈢公司注册资本;  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㈤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㈥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㈦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㈧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㈩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

3、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㈠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㈡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㈢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㈣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

4、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5、第二十七条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

6、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公司名称;  ㈡公司登记日期;    ㈢公司注册资本;  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㈤出资证明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

7、项:  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㈡股东的出资额;  ㈢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十二条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股12全文查看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

8、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12全文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十九条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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