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关于宪法修改权 性质和界限

试关于宪法修改权 性质和界限

ID:25741566

大小:65.5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11-22

试关于宪法修改权 性质和界限_第1页
试关于宪法修改权 性质和界限_第2页
试关于宪法修改权 性质和界限_第3页
试关于宪法修改权 性质和界限_第4页
试关于宪法修改权 性质和界限_第5页
资源描述:

《试关于宪法修改权 性质和界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试关于宪法修改权性质和界限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是辩证统一,宪法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构成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体系与目标。宪法与社会生活之间既存在冲突,又存在协调,冲突是绝对的,协调是相对的。宪法学的重要任务是寻求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保持协调的条件与机制,有效地预防与解决宪法运行中的违宪现象。[2]在现代宪法学研究领域中我们经常遇到各种形式的冲突现象,当运用宪法解释权无法解决或者不能有效地解决宪法与社会冲突时通常运用宪法修改权,但宪法修改权本身是有界限的。本文拟对宪法修改权的性质与界限问题进行探讨。(一)宪法修改是指宪

2、法正式施行后,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出现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特定机关依据宪法的程序,以明示的方法  试关于宪法修改权性质和界限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是辩证统一,宪法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构成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体系与目标。宪法与社会生活之间既存在冲突,又存在协调,冲突是绝对的,协调是相对的。宪法学的重要任务是寻求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保持协调的条件与机制,有效地预防与解决宪法运行中的违宪现象。[2]在现代宪法学研究领域中我们经常遇到各种形式的冲突现象,当运用宪法解释权无法解决或者不能有效地解决宪法与社会冲突

3、时通常运用宪法修改权,但宪法修改权本身是有界限的。本文拟对宪法修改权的性质与界限问题进行探讨。(一)宪法修改是指宪法正式施行后,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出现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特定机关依据宪法的程序,以明示的方法对宪法典的条文或文句进行补充、调整的活动。从一般意义上讲,宪法修改存在的基本条件是:一是成文宪法的存在。不成文宪法体制下实际上不存在宪法修改问题;二是形式意义宪法的存在;[3]三是当运用宪法解释权达到极限时人们可以运用修宪方式解决社会的各种冲突。[4]宪法修改是调整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冲突的基本形

4、式之一,其基本目的是提高和保持宪法规范的现实适应性,发挥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基本功能。宪法修改不同于宪法改革、宪法破坏、宪法变迁等概念。宪法学视野中的“宪法改革”指的是宪法体制的重大变动,实际上超越了修改的范围,是一种创制新宪法的结果。[5]宪法破坏是一种对宪法规范内容的蔑视与人为的变更,有时虽然形式上经过了法定的程序,但本质上是对宪法原则的破坏。宪法修改也不同于“宪法的特别措施”。宪法的特别措施一般分为“无视宪法的特别措施”与“尊重宪法的特别措施”。前者是指不经过宪法规定的程序,采取不同于宪法规定措施的情况。后者是

5、指根据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或宪法修改程序采取不同于宪法规定措施的情况。按照宪法程序作出违背宪法规定的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是需要论证的重要命题。从多数国家的宪法实践看,即使出于尊重宪法的目的,如采取的措施违反宪法规定,就有可能造成违宪的社会效果。宪法修改一般有两个方面原因:在主观上,由于制宪者或修宪者认识能力的限制,对宪法内容的设计与原则的确定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造成宪法规定内容的不确定性,影响宪法权威的维护。对因主观能力的局限性而导致的宪法与社会生活的重大矛盾,有时难以通过宪法解释权予以解决。在客观上,宪法是在调整社会

6、生活中得到发展和完善的,社会的变化不断向宪法规范提出新的课题,要求宪法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宪法修改是保持宪法与社会生活的协调、解决违宪的基本形式之一。宪法修改一方面反映了社会的需求,同时修改后的宪法又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合理的法律基础。宪法修改权(amendingpo.4.联邦制国家的修宪方法。在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在修宪方法上采取更加多样化的方式,使构成联邦的各组成部分都能平等地参与到修宪过程之中。如德国修宪程序联邦参议院的赞成是通过修宪案的重要条件。在美国,根据宪法第5条的规定,国会在两院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应

7、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各州三分之二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州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制宪会议的批准,即实际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采用哪种批准方式,得由国会提出建议。上述不同形式修宪方法的共同基础是尽可能扩大修宪过程中的民意基础,以多数的赞成或同意作为修宪的条件。为了扩大修宪的民意基础,有些国家在修宪程序上规定了修宪案公告程序,即提前公告修宪案,使社会成员能够自由地发表意见,保证修宪内容反映社会共同意志。(三)宪法修改权是否是一种绝对的权力,客观上是否存在界限是

8、现代宪法学理论中长期有争论的问题。围绕这一问题,形成了宪法修改界限否定论和宪法修改界限肯定论两个学派。在肯定或否定宪法修改界限的学派中又有不同的理论主张和观点。1.宪法修改界限否定论主张宪法修改界限否定论的学者们认为,只要按照宪法规定的修宪程序,宪法的任何内容都可以修改,不受任何原则或程序上的限制。在他们看来,即使宪法上有禁止修改的规定,也可成为修宪的对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