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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洛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洛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修订)><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修订)>和<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使用说明>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修订)><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修订)>和<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使用说明>的通知》(豫法政办〔2017〕18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一、认真组织学习。《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
2、范(修订)》《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修订)》《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使用说明》是结合全省行政指导工作开展情况,对2014年文书范本进行的修订。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学习领会到位,确保准确使用行政指导文书。二、及时进行培训。各单位要将《通知》精神及文书的内容和使用说明及时纳入行政执法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计划中,确保熟练掌握行政指导文书的各项内容及运用范围。三、加强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领导,及时组织对使用行政指导文书的监督检查、总结交流等活动,促进本辖区、本系统行政指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附件:河南省
3、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修订)》《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修订)》和《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使用说明》的通知2017年10月23日附件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修订)》《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修订)》和《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使用说明》的通知豫法政办〔2017〕1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驻豫执法机构: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转变执法理念,大力推行行政指导,有力推进了全省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指导程序,规范行政指导行为,提
4、高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办结合实际,对原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印发的《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并制定《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使用说明》,现发给你们,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同时废止。请各地、各部门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驻豫执法机构要结合本通知,及时修订本系统的行政指导工作规范、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制定行政指导文书使用说明;国务院部委已经出台行政指导相关规范的,可从其规定,也
5、可以结合本通知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优化。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驻豫执法机构要加强领导,及时组织学习培训、监督检查、总结交流等活动,促进本地、本系统行政指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各地、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依法行政调解处联系。附件:1.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修订)2.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修订)3.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使用说明附件1: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修订)第一条为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依法积极推行行政指导,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高效服务,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
6、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以引导、示范、提示、辅导、建议、规劝、约谈、回访等非强制方式,依法促使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指导的组织协调、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机构)负责行政指导的实施和业务指导。第四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
7、政指导应当符合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并符合行政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等要求,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代替依法应当作出的行政行为。(二)增益止损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行政相对人违法而使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和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行政相对人听从行政指导而实施的行为应当给予信赖保护。(三)自愿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注重同行政相对人互动沟通,争取其理解、支持与配合,提高行政指导的实效性。行政相对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听
8、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四)合理原则。行政机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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