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权法律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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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上权法律的概述..毕业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是传统民法对用益物权的分类,其中:一、地上权:是因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1)、地上权是存在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2)、地上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3)、地上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二、地上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营造建筑物、其他工作物及竹木并对其营造的建筑物、其他工作物及竹木取得所有权的用益物权。地役权,是指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他人土地承受负担的用益物权。永佃权,是指以支付租金为对价,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永久性耕作或放牧的用益物权。在现代社会,永佃权呈消灭趋势。三、用益物权是指权利

2、人对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传统民法上的分类:①永佃权是中国传统民法中的概念,是指以支付地租为条件而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进行的没有期限的耕作和防护的权利。永佃权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一种法律模式。②地上权是指在别人所有的土地上盖房和居住的权利。我国所有城市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在中国没有私有土地,我国的土地只能单向流转。③地役权是指为了实现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别人所有的供役地的权利。④典权是中国特有的用益物权。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予以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交付不动产并收取典价的人叫做出典人。不动产叫做典物。在典

3、权制度中有一个三十年的回赎期,只要没有超过三十年,出典人就可以回赎典物。在典当法律关系中,尽管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所有权的权能都和所有权分离了,..毕业但是只要出典人有能力回赎典当物,其就有权回赎典当物。典权的特点:有出卖之实,没有出卖之名。摘自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的《民法讲义》定义1:地上权是指于他人所有土地上以所有建筑物为目的,而使用该土地的权利.地上权为用益物权之一种.与中国所指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对应,其权利性质、取得方式、权利内容基本相同,所以,以下所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权相同源自:从地上权的发展看土地与地上物的关系《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黄海姣来源文章摘

4、要:建筑物依托于土地,并占据一定的空间;土地是立体的,包含一定的空间。土地与建筑物在自然属性上是密切结合的。而土地与建筑物的权利分配于不同主体,必然导致实现权利内容的冲突。地上权为土地和建筑物的不同的权利主体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平衡了土地所有者和需要土地建房的土地需求者之间利益,它的产生、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反映了土地与建筑物的权利构造的发展变化。如今,地上权与地上物所有权之间仍有无法协调之处。现行法律对此规定比较模糊。笔者拟从地上权的发展中探寻解决冲突的办法。定义2:例如,《布莱克法律字典》中对裁量的定义是“指为法官和行政人员所享有的,在他们认为合适或必需的情况下行为或不行为的选择权”.”显然

5、这是一个非常弹性的标准.台湾学者给地上权的定义是:“地上权者,谓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权”源自:现代社会中的行政裁量《理论月刊》2005年胡延广来源文章摘要:本文从能动的行政入手,采用比较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行政裁量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了行政裁量的理论基础,在法治原理中,提出了裁量并非必然导致专横、专制、滥用权利,法治并不排斥裁量,法治与裁量互相补充,裁量是法治的必备内容;在行政能动性原理中,认为现代法治已经从机械法治主义走向实质法治主义,行政裁量能有效地发挥行政权的能动性;个案正当性原理指出行政裁量是构建在法定目的与个体正义之间的桥梁;说明了行政裁

6、量的价值目标包括公正、公平和效率;说明现代社会对行政机关提出的是积极进行行政裁量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的要求,现代行政法基础上的行政裁量制度是以有效发挥行政裁量权的积极作用为目标的;提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务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应当是解决行政裁量问题的最终途径,完善岗位责任制、发展责任控制模式是对行政裁量进行法律控制的最佳方案。定义3:如崔建远先生所指出的:“从土地使用权(大陆法系称为地上权)制度的设立目的着眼,也应得出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一体的结论源自:我国土地公有制度对相邻权的影响《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彭诚信来源文章摘要:不同的土地所有制性

7、质会影响土地上的权利群种类,这尽管对抽象意义上的相邻权并没有直接关系,但相邻权的适用范围、具体内容及其实现方式却会随土地公有或私有而有所不同。本文重点研究了受此影响较大的建筑物相邻关系中房屋和地上权的关系以及空间相邻关系中空间权的界定问题。同时明确指出相邻权亦是不动产物权能得以合理界定以及其作用能得以最大发挥的调合剂定义4:3地上权是指为建造房屋、隧道、沟渠等工作物及培植竹木、树木、使用他人土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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