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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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法人制度[项目法人制度]概述编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试行了各种方式的投资项目责任制度,项目法人制度。但是,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和权益、风险承担方式等都不明确。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公司法》,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6年1月制定颁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根据《法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规定》明确了项目法人的设立、组织形式和职责、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及考核和奖惩等要求。核心内容:由项目法人承担

2、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意义编辑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原国家计委于1996年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编辑《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凡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也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改进措施编辑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项目法人责任制规定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解聘项目总

3、经理,这就使得项目总经理在确定中标单位时,不得不考虑董事会中实权人物与施工单位的关系,以确保其总经理职位,因此招投标有时流于形式。项目总经理为了控制工程造价不超概算或其它目的,组织评标时故意压价(标底价),使得施工单位的中标价接近于定额直接费,有时甚至还低。施工单位为了保证盈利,不得不雇佣民工队,有时干脆分包,赚取管理费。尽管国家明文规定禁止分包,但施工单位可以让分包单位打着自己的牌子。这就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这也是近几年来出现“豆腐渣”工程的原因之一。项目董事会董事长或项目总经理为了逃避责任,在项目还未竣工前,就找关系,调到别的部门升任高职,这就导致项目竣工后

4、即使出了问题也无人承担责任。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中问题产生的原因资金来源问题: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35%,说明大约65%的项目资金来源于国家银行贷款。由于项目法人是由项目的投资方代表筹建,因此董事会的要职大部分由政府任命。董事会要员中个别人认为钱是国家的,出了问题,罚不责众,追究不到个人责任。因此敢于干涉项目经理招投标,甚至给自己捞实惠,有的人在项目出问题之前,就先来个“金蝉脱壳”。虽然这只是极个别人的行为,但“一粒老鼠屎,能坏一锅粥”,大部分工程问题都与他们有关。监督不力:项目法人责任制虽规定了考核和奖罚制度,但大部分流于形式。因为无人有权对董事

5、会成员、项目总经理随时监督并实施制裁。所以考核和奖罚也就失去了意义。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改进要解决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对项目法人责任制进行改进。可设想参照国家关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规定,组建一个项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检委),对整个项目的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预防和杜绝项目实施中违纪违法事件发生。纪检委成员可每隔一、二年换一次,或将甲、乙两个项目纪检委成员对换。纪检委应设信访办公室、接待室,建立信访接待制度,随时接受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群众甚至董事会成员、项目部成员来访、信函或电话等。便于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新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模

6、式,如图:项目法人责任制新管理模式图经过改进后的项目法人责任制能有效地实施监督,增强了对董事会成员、项目总经理等人的约束力。但也可能增加项目的工程造价。不过这样可以保证项目的实施依法进行,使国家少受或不受损失。需要说明的是,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还很多,本文只列举了其中最主要的三个方面。而且出现问题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不同的项目又有不同的特殊原因。因此,很有必要对项目法人责任制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进,也希望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暂行规定编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1996012019960120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

7、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第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的设立第四条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第五条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

8、项目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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