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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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研究-->导言2015年4月,河南女教师顾少强的十字辞职信“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引发广泛关注,在感叹其姿态潇洒的同时,作为一名法律人,笔者不禁思索,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单方提出辞职的权利是否真的可以如此洒脱、任性?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法有效形式,在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保障劳动自由,构建和谐、稳定、健康的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法律制度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体现了劳动者的就业自主权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直接涉及到劳动合同的效力、劳资双方权利的保护与利益的得失

2、等等关键所在,一直是学界讨论的重点和热点。在世界公认的“强资本、弱劳工”的现实背景下,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在立法倾向上,十分强调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体现在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分配上,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进行了极为严格的限制,不但明确框定了用人单位可解约的几种情形、程序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而且设置了双倍赔偿的法律后果制度;相比较而言,法律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规制则显得极其微弱,不但程序上的可操作性较差,法律后果方面更形同虚设。如此失衡的劳动双方权利义务设置,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带来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劳动者滥用权利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情况也并不鲜见,立法过于矫枉过正

3、的声音一直存在。因此,如何在倾斜保护弱势的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制度进行合理的完善,以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构建和谐、稳定、健康的劳动关系,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拟从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基本理论入手,区分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和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两种情形,分别探讨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域外立法经验,对我国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完善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以期抛砖引玉,对完善我国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第一章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基本原理第一节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概念与特征一、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概

4、念所谓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顾名思义,就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该权利的法律分析,首先要明确“劳动合同”、“合同解除权”等基本概念及其特征。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者劳动协议,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以确认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各自权利义务的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同样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特征,它是双方的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且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基于合同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的人身从属性,劳动合同又具有其自身鲜明的特征,“有身份的契约之性质,受雇人在从属的关系提供劳动之契约。”民法上的合同解除权

5、,指的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基于法律规定的或者双方约定的事由,经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一种权利。该权利的法律特征为:1、解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无需相对人的承诺。2、解除是一种处分行为,仅有合同发生的原因(存在法定或约定事由),并不当然使合同解除,欲使合同解除,需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为解除行为。当事人可以行使该行为,也可以抛弃不行使;一旦行使,合同归于消灭,故解除权又属于一种形成权。3、解除的结果使合同效力溯及的消灭,即合同一经解除,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同时可要求进行赔偿。根据以上基本概念的共识,学界对于劳动

6、合同单方解除的定义争议不多,通常即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当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行为,亦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3在此基础之上,依据提出劳动合同解除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解除权显然可以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劳动者单方解除权这两大类。一言以蔽之,所谓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就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享有的一种勿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而单方决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二、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特

7、征从特征上分析,劳动关系具有其复杂性,兼具平等性、隶属性、人身性以及财产性四大特征。其中,平等性与财产性,体现了劳动合同的私法性质;而隶属性和人身性,则决定了其需要由公权力予以干预。在劳动法上设立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制度,充分地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复合性特征:其一,平等性。这一特征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缔约阶段,即劳动合同订立的时候。立法层面上,不应当局限于形式上的、流于表象的平等。因为,劳动合同双方的资本力量完全不可同日而语,资方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放弃一部分的经济利益,但劳动者却做不到,因为这关系到其生活的基本生存利益,在二者的抗衡与较量之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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