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盘专利保护中的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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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盘专利保护中的问题论文.freelentmanufacturer)即原始设备提供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目前,在IT界OEM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一些品牌并不自己制造产品,而是委托别人加工,产品被加工完成经过检验达到指标后,就挂上自己品牌的牌子。当委托方被控侵权时,受托方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就是说一定要有一个在先的直接侵权的案子成立,OEM才可能构成间接侵权。有专家认为OEM完全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作某种产品或者使用某种方法制作产品,可能会涉及两种情况。一是生产的产品中使用了他人拥有专利权的部件。如果该部件是委托方或者OEM通过合法

2、途径购买的或者是获得了专利权人的授权,根据专利权用尽原则,OEM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二是OEM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产品,而该产品属于他人的专利产品,委托方也没有获得专利使用权。此时,OEM的制造行为就构成侵权,同一般的民事侵权没有区别,应该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OEM能够证明受委托方的委托并且主观上没有过错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有专家认为,OEM与一般的加工承揽商不同,从技术标准、性能,甚至最后产品的生产数量都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来的,因此OEM与委托方的关系类似于代理关系,他的行为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不赞成把OEM作为

3、直接的被告。专家们一致认为,以前我国的OEM不太注意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因此在卷入诉讼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应该汲取教训,注意审查其加工的产品所涉及的专利权问题。同时我国是一个生产加工大国,OEM的数量很大,他们所加工的产品很多涉及外国专利权,在实践中经常被外国专利权人诉诸法院,所以注意这个问题对OEM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三、专利临时保护期是权利还是利益?利益的性质是什么?是权利又是何种性质的权利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临时保护期,是指授权文本公开后到专利被授权前这一段的临时保护期。我们知道,授权文本是专利权利保护的依据,而临时保护期内公开

4、给社会的是它的公开文本,也就是说社会是从公开文本中获知相关专利技术。在法院追诉使用费的时候,依据哪个文本确定是否侵权呢?以往专利局一些权威人士发表的观点认为,应该是“就小不就大”,即依据保护范围最小的公开文本。但是有的时候授权文本可能大于这个公开文本。有专家认为临时保护是专利的特殊现象,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开之后到授权之前,申请人是否能够获得授权是不确定的。在这个不稳定的区间内,公开的效力一是保持申请在先,二是临时保护申请人的技术方案,前提是最终要获得授权。在没有最终获得专利权以前,不能要求使用人付费;只有获得专利权后才能要求支付使用费。在此期

5、间,申请人的权利不是专利权,又和专利权有关联。既然法律规定提供临时保护,它就是一种权利,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权利,需要特定的条件才能行使。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对专利申请人提供的临时保护不是一种权利,只是一种利益。在此期间,他人使用了申请人的公开文本中的技术,所获利益构成不当得利,申请人要求使用人支付使用费实际上是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所以在临时保护期内不存在侵犯专利权的问题。在专利授权之后,专利权人如果要求使用人支付临时使用费,则必须证明使用人使用的技术落入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范围之内。那么应该以授权文本还是以公开文本来判断权利要求的范围呢?有学

6、者认为应该以授权文本为准,因为授权文本才最终具有法律效力。即使使用人参照的依据是公开的文本,判定是不是侵权,最终还是要以授权文本为依据。因为公开文本的权利范围总是大于或者等于授权文本,所以以授权文本来判断是否侵权一般不会产生歧义。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授权文本的权利范围大于公开文本的权利范围,那可能是审查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应该通过专利行政程序来解决。关于临时保护期内使用费的数额确定问题,有学者认为临时保护期内的使用费费用不能按通常的专利使用费来计算,至少要打折扣,一般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四、同一申请人就同一技术方案分别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是

7、否构成重复授权重复授权是同一个技术发明人申请两个专利,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专利局认为不是重复授权,因为发明专利被授予以后实用新型就视为自动驳回。表面看来这个问题不是很大,但是在诉讼的时候就会产生问题。一个是它的保护期会延长,因为有的时候发明和实用新型授权不是同一个时间,这时可能就有一个保护期的问题。再有就是可能实用新型无需公开就被授权了,而那个期间发明专利尚未授权,若直接用实用新型来要求侵权赔偿,就不存在临时保护的问题。有学者认为构成重复授权,因为如果申请人先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后来因为又获得了发明专利,所以就放弃了实用新型。他人在不

8、明确具体情况时就会以为权利人放弃了专利权利,因而把该技术当作公有技术自由使用。如果权利人再主张发明专利权,就会使公众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公众的利益。有学者则认为,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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