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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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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对犯罪中止等若干问题的思考目录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第1页一、危险犯有无中止的问题……………………………………………………第1页(一)什么是危险犯尚无统一观点……………………………………………第1页(二)有关犯罪中止的两个案例………………………………………………第2页(三)两个案例所提出的问题…………………………………………………第3页(四)认定成立中止犯。如何适用刑法条文…………………………………第3页二、中止犯与既遂竞合犯问题………………
2、…………………………………第3页三、共同犯罪中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第5页注释……………………………………………………………………………第7页参考文献………………………………………………………………………第7页我对犯罪中止等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投毒罪存在犯罪中止,其实质是实害犯的犯罪中止,处罚时尚未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刑罚,造成损害的应适用刑法第114条的法定刑。既遂犯与中止犯竞合时应适用牵连犯或吸收犯的“从一重论处”的原则。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一般要求有效制止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但也有例外,本文着重讨
3、论这一例外。关键词危险犯实害犯既遂中止共同实行犯一、危险犯有无中止的问题(一)什么是危险犯尚无统一观点。犯罪中止作为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是相对于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而言的,犯罪既遂的类型理论上通常将其划分为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①。关于危险犯,通说认为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②。也有学者认为危险犯无既未遂之分,因为“侵害犯与危险犯区分的意义在与侵害犯注重结果的发生,有既未遂之分,危险犯因不注重结果,无未遂犯③”,即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而不存在既未遂问题,法定的危险状态出现则构成危险犯,法定的危险状
4、态未出现则不构成犯罪。还有个别学者认为“危险犯并不属于既遂犯,而只不过是与之相对应的实害犯的未遂犯”,“危险犯并没有起独立的价值,而仅仅是法律对某些具有特别重大危害的实害犯的未遂形态的一种专门规定及称谓而已④”。认识上的分歧一定程度上源于概念的混乱:其一,什么是“危险犯”?通常指“以实施危害行为并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⑤。”而同一教材在讲述犯罪既遂的主要形态时,危险犯则是造成某种犯罪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那么,法定危险状态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是否是一回事?危险状态的出现是构成犯罪的要件,还是成立犯罪既遂的要件?其二,犯罪
5、既遂的概念。犯罪过程中的形态,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出现的几种停顿的犯罪行为状态,即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无论犯罪既遂还是那三种未完成形态都应该是一种停顿的犯罪行为状态。这就出现一个矛盾:已具备了某一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行为若未停顿下来仍继续向前发展,如行为犯,岂不是行为没有停止时即可确认它处于犯罪既遂?我认为犯罪既遂必须是在犯罪已停顿下来,不再继续发展的一种相对静止的结局。危险状态出现后是否就此打住不再发展了呢?事实上危险状态出现后并非静止在那里,它仍会继续发展:一是
6、发展为实害结果,如犯罪分子所期待的;二是未能发展为实害结果,因行为人力所不及或被他人排除而不存在;三是因行为人害怕、悔悟等自行排除了危险状态。总之危险状态的出现并不表明犯罪行为已处于停顿状态,此时尚不能冠之以任何一种犯罪形态。结论:所谓危险犯应指以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为其客观方面要件的一种犯罪,就如同造成他人死亡是过失致人死亡的客观要件一样。危险犯被当做犯罪既遂的一种类型,在理论前提上就是错误的。(二)有关犯罪中止的两个案例。案例1.被告人刘某乘炊事员外出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农药倒入炒好的菜里。当看到就餐工人在食堂排起长队等候,其中还有要好的同事时,刘某后
7、悔起来,当炊事员开始为工人打第一份菜时,刘某忍不住大叫起来:“不要打,菜里我下了毒。”检察院以投毒罪起诉,刘某的辩护律师对此无异议,但认为属于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法院对成立“中止犯”这一辩护意见未予采纳。案例2.被告人王某欲毒死其妻,投下毒药后,又采取积极措施阻止妻子吃毒物。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辩护律师认为是中止犯,法院也认为中止犯的观点成立。(三)上述两例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投毒方式构成的杀人罪存在犯罪中止,无人提出疑异,而投毒罪难道就不存在犯罪中止。对此,理论界有以下三种观点:1.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理由一是犯罪中止形态是犯罪的预
8、备形态、未遂形态、既遂形态互相区别而独立存在的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不可能与其他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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