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ID:25716217

大小:62.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11-22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_第1页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_第2页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_第3页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_第4页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实施监督,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和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实施、监督与复审等工作。第三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第四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一类或多类产品、过程或服务的标准。第五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依据,有明确的

2、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第六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第七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11—第一章组织管理第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统一立项、编号、对外通报,依据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第二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第三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

3、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第二章项目提出和立项第五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项目,可以由相关部门联合提出。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说明原因

4、。—11—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并明确项目提出部门。第一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前,应当充分征求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调研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第二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时,应当报送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二)制定标准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5、院决定、命令等;(三)主要技术内容;(四)国内相关强制性标准和配套推荐性标准情况;(五)国际、国外相关法规和标准情况;(六)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七)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和服务目录;(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三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立项审查:—11—(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原则;(二)是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协调、衔接;(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要求;(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

6、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应急项目可视情况缩短征求意见期限。第二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反馈意见进行协调处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专题论证,或召集协调会议。第三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审查、协调后下达计划,明确起草部门和完成时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项目,明确牵头起草部门。不予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项目提出部门未予立项的原由。第一章组织起草第四条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下达后,起草部门可委托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起草工作。未组成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起草部门应当成立起

7、草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起草工作。起草组的专家一般来自国内权威专业机构。—11—第一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全文强制,技术内容可验证、可操作,条款表述上应使用强制性表述。其他编写要求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有关要求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前言中标注起草部门信息,不标注标准起草单位、起草人信息。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参与编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参编标准的证明文件。第二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调查分析、实验、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起草。技术内容需要进行实验验证的,应当委托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第三条起草强制性国家标

8、准应当同时编写编制说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