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森林公园及建立(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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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森林公园的建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审批条件和程序一、审批内容:建立新的省级森林公园及其管理机构,确定其经营面积、经营范围等。撤销、合并已建的省级森林公园,变更省级森林公园的经营范围(包括面积、级别、旅游项目的调整)。二、审批条件:(一)、建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审批条件:1、具备一定的森林景观资源,森林环境优美,人文景观相对集中,生物资源丰富,具有较高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本行政区域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按《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质量及开发条件评价标准》进行综合评价评分在51分以上;2、面积不小于200

2、公顷,森林覆盖率不低于60%,且面积、界线、土地和山林权属清楚,不存在山林权纠纷,能提供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件;3、符合我省森林公园总体发展规划,具备森林旅游开发基本条件;4、申请建立森林公园的单位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或已寻找到合作伙伴。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撤销已建省级森林公园的审批条件:省级森林公园存在下列情况的,应予撤销:1、因区域开发或城市建设需要,林地用途发生明显改变的;2、未设立经营管理机构,或森林风景资源培育、保护和利用长期无进展的;3、批准建立2年以上仍未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审

3、批,或不按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带来严重后果的;4、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森林风景资源受到严重破坏或景观质量明显下降,在整改期内没有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后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按《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质量及开发条件评价标准》进行综合评价评分仍达不到51分以上的;5、未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权的;6、拒不服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或变更为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7、经常侵犯游客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又不限期内整改的;8、由于安全设施不完善,导致发生了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又不能在限期内整改的;9

4、、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应予撤销的其它情况。(三)、合并或变更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审批条件:省级森林公园因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旅游开发、生态建设或经营性质、经营环境的变化需要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三、审批程序:(一)、建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审批程序:1、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林业局提出建立省级森林公园的申请。申请中应明确拟建省级森林公园的名称、规划面积(以公顷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所在位置等基本情况,并随文附送拟建森林公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照片和图表等资料。由县政府提出申请的市

5、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在申请报告上签署同意建立省级森林公园的意见。2、省林业局接到书面申请后,由省林场总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到拟建森林公园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并提交论证意见。3、省国有林场总站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并会林政、计财等处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4、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省林业局发文批复。不同意的说明理由。(二)、撤销省级森林公园的审批程序:1、由所在地的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林业局提出撤销省级森林公园的申请(说明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现状和撤销理由);2、省林业局接到申请后组

6、织调查组到实地对拟撤销的省级森林公园的违规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和核实,并提交调查报告;3、省国有林场总站根据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会林政、计财等处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4、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省林业局发文批复。(三)、合并或变更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审批程序:1、由所在地的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林业局提出合并或变更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申请(说明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现状和合并或变更的理由);2、省林业局接到申请后组织调查组到拟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省级森林公园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3、省国有林场服务总站根据

7、调查组的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会林政、计财等处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4、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省林业局发文批复。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四、审批时限和收费该项目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调查论证的,顺延时间。本项目不收费。五、办理地点:广州市中山七路343号省林业局415房六、联系人:陈苏或陈辉海;联系电话:020-81958875七、省级森林公园的建立(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审批流程图。省级森林公园的建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审批流程图申请人将有关申请材料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省林业局(承办机构:省

8、国有林场总站)材料不齐,退回补齐经办人员受理审核报局领导同意提出拟办意见,经站领导初步同意明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符合规定条件组织专家小组论证和拟办审批文稿由站领导签署意见专家论证计财处、林政处等有关处室会审,提出会审意见直接寄达申请人单位(个人),或通知申请单位(个人)前来领取批件同意,签发批件报局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呈局长签发签发不同意批复,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同意附件:省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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