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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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格式可编辑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实践报告一、实践目的和意义1、实践的意义:巩固已学过的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培养和锻炼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掌握国际贸易实际操作中的种种可能出现的问题,使本专业学生在毕业后,能较快的投入本专业的相应工作。2、实践的目的:(1)巩固并深化学生已学过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知识的记忆和理解。(2)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毕业后加快投入工作适应期的能力。(3)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并对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问题的分析、解决能力。(4)培养学生对资料进行查阅,分析、归纳整理和使用的能

2、力。二、实践内容案例1签约、审证失误致损案案情简介中国东方公司向外国某B公司出口一批冻虾,双方合同约定,装运期为1993年5月,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凭卖方开具见票后30天付款的跟单汇票议付。合同签订后,经东方公司多次催证,B公司6月20日才开出信用证,而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7月20日,并且记载“本信用证在你方收到授权书后方生效。”东方公司审证时误以为此条属银行业务未提出异议。7月5日,东方公司将货装船完毕,议付交单时,因信用证未生效被拒绝,即电告B公司“货已装船,但无授权书。”7月8日,B公司告知授权书办理需要时间,要求将信用证付款方式改

3、为托收方式,并采用“承兑交单见票后30天付款托收”,以方便提货。避免货物滞留港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货船已启航2天,东方公司回电同意,但要求托收费由B公司承担,B公司对此确认,7月10日,东方公司由原议付行,现委托行申请,将付款方式改为“承兑交单见票后30天远期”,并在托收指示书上指示:托收费由B公司承担。专业知识整理分享WORD格式可编辑8月21日,代收行告知,7月21日B公司承兑,8月20日收款时拒付,其理由是产地证与发票合一,不符当局规定,并且产地证上的重量与发票不一致,无法通关。东方公司立即纠正,通过委托行重新寄出发票、产地证

4、。但B公司仍不付款。后经第三方调解,降价20%处理。但代收行、委托行因B公司不承担托收费,便从货款中扣去该费用,最终东方公司损失20%货款和托收费。分析:1、东方公司在此案例中存在那些问题?2、此托收业务中,代收行扣除托收费是否合理案例分析:(1)签约失误。合同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开立信用证的期限,只规定装运期为5月。根据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和某些国家法院的判例,买方应在装运期限开始之日以前的合理时间内给卖方开出信用证,或者最迟亦应当在装运期开始的第一天给卖方开出信用证,以便卖方能放心地装运货物。因而本案B公司最迟应在5月底前开出信用证,以

5、便东方公司能在5月份内装船。而B公司于6月20日才开出信用证,并在信用证上擅自修改装运期为7月20日,与合同严重不符。当买卖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时,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要求开立信用证,这也是卖方履行其交货义务的先决条件。当B公司未按合同要求开具信用证,已构成根本违约,东方公司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东方公司审证时未提出异议,未及时交涉索赔。(2)审证不细,未注意信用证软条款。本案,信用证规定的"本信用证在你方收到授权书后方生效"这一条款就是软条款。即如果B公司不提供授权书,则信用证未生效,开证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6、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可随时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带有此类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撤销信用证。东方公司对信用证软条款未引起注意,以致在信用证议付时,被议付行拒付。而且在信用证尚未生效的情形下,急于将货物装船,使自己一步一步丧失主动权。(3)将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托收结算方式。专业知

7、识整理分享WORD格式可编辑将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托收结算方式,意味着本来应由银行承担的付款责任转移到了买方身上,即由银行信用改为商业信用,以致交货后付款没有保证。信用证与托收结算方式不同的最大特点在于:信用证是属于银行信用,只要卖方完全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履行义务,单证相符,单单一致,银行就保证付款;托收是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作为卖方的代理人,根据其指示行事,银行不承担付款的责任,若买方收货后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则委托行或代收行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他们的责任只是限于及时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并于遭到拒付时把情况通知委托人(卖

8、方)。因而在采用托收方式时,卖方在收取货款方面有很大风险。在采用托收方式付款时,卖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恰当的险种,一旦发生事故,买方不付款赎单,面临钱货两空的境地时,卖方可从保险公司求得补偿。(4)托收指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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