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企业管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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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

2、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二章畜禽标识管理  第七条 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 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 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

3、:×(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畜禽标识,逐级供应。  第十条 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

4、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十二条 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十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第十五条 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第十六条 省级

5、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标识及所需配套设备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等制度。  第十七条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第三章养殖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

6、防疫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二)畜禽散养户: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7、 第二十一条 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二十二条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从事畜禽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  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

8、定。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施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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