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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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继承公证书财产继承公证书(2010)证××民字第11号申请人:董××,男,×××年7月10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被继承人:董××,男,1932年6月1日出生,生前住×××××。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申请人董××因继承被继承人董××的遗产,于2010年5月2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一、被继承人董××于1995年7月24日死亡。二、被继承人董××死亡时在×××(房

2、屋所有权证号为×××,建筑面积为81.12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董××的个人财产。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董××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四、被继承人董××的妻子李××已于2004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和女儿董××。李××自董××死亡后未再婚。五、现女儿董××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的遗产,董××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的遗产。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的上述个人财产为董××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3、》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一人继承。××公证处公证员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篇二:财产继承公证书(2010)安文证民字第11号申请人:董现民,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南后街27号3号楼2单元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901196807100053。被继承人:董绍文,男,1932年6月1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安阳市北

4、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2单元2号。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申请人董现民因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于2010年5月2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一、被继承人董绍文于1995年7月24日死亡。二、被继承人董绍文死亡时在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2单元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北关区私字第1331009324号,建筑面积为81.12公证书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

5、此房产是董绍文的个人财产。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董绍文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四、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李桂兰已于2004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现民和女儿董菊梅。李桂兰自董绍文死亡后未再婚。五、现董菊梅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董现民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个人财产为董绍文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

6、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菊梅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现民一人继承。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公证员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篇三: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导读: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下面我们一起来理解一下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根据《继承法》,办理继承公证必须:①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②放弃继承的,继承

7、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③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④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⑤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⑥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1)注销的户口;(2)医院的死亡证

8、明书或火化证明。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证明内容:(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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