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经济与中华法传统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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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农经济与中华法传统的特征  内容提要:小农经济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主导性经济形态,其根本特征是个体小农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规模简单再生产不断重复。这一特征,深深地影响了中国政治法律传统。本文认为,中国古代的基本政治构思及体制结构,国家的民事性法律规范,国家的行政及有关规范,无不体现了小农经济所决定国家体制和法律小农家庭化家法化的风格,也体现了对小农经济秩序的无微不至的保护。  关键词:小农经济中国法传统  小农经济或小农制经济,是中国传统社会数千年中的主导经济形态。上自《尚书》、《诗经》所描述的夏商周时代,下至清末巨变之前,四千

2、多年间,小农制经济一直是中国社会里物质资料生产的主要进行方式。大规模的奴隶制农业生产或大规模的雇佣劳动制的农场经营,似乎都不存在。即使局部地区短期内有过这样的生产方式,但都不占重要地位。  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特征,从生产力方面看,是低级简单的生产力水平长期延续。自春秋末期铁制农具出现到清末洋器传入,二千多年间,中国的农具是没有什么明显变化的。单件的、单用途的、直接由人手执或借助畜力使用的农具,一直是最主要的生产工具。组合的、多用途的农具,特别是可以叫做“机器”的农具,在两千多年里似乎没有出现,即使有个别地方曾出现过一二,但也未

3、能推广。除了少数借助风力、水力等自然力的工具(如风磨、水车)等外,不借助人畜之力而使用的农具更是闻所未闻。将清末民国时期乃至新中国初期广大农村仍在使用的主要农具(如铁制的刀、镰、斧、锄、铲、钯、锹、镐、钅矍、镢等等,木制的水车、耙、风扇、耖、连耒加、耥、耧等等),拿来与博物馆中陈列的春秋战国时期的农具相比较,你会发现变化不大。与落后的生产工具相应,小农制经济下的生产技术也是极其低下的。从观察天气、识别土质土宜、选择良种、栽种及除草施肥等等农业技术而言,自春秋战国至清末民国初,也没有什么明显的进化。农夫个人生产中摸索积累的经验知

4、识,口传心授乃至手把手地教给儿孙,就是小农经济生产中农业技术的获得、存在及传承的主要方式。二千年后的农夫不比二千年前的农夫的生产技术高多少,其耕获的亩产量也不比二千年前高多少。[1]  小农经济在生产关系方面的特征,是三大因素的结合。首先是地主土地所有制为主、自耕农土地私有制为辅的土地所有制,其次是皇帝为代表的地主阶级对农民(包括自耕农、佃农、雇农)的压迫剥削关系及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再次是以赋税、徭役、地租、高利贷、雇资、自备粮及少量出售、家庭副业产品交换等形式体现的产品分配形式。  小农经济下的土地所有制,是名义上土

5、地国有或王有制下的土地私有制。名义上虽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2]“封略之内,何非君土”,[3]但自秦“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4]之后,实际上的土地私有制已经形成。这种土地私有制的成分,主要是二者,一是通过赏赐、掠夺、巧取、买卖、开垦等方式形成的地主(包括一般地主、商人地主、官僚地主)土地私有制,二是通过国家班授、自垦、继承分割、买卖、军功或其他奖赏等方式形成的自耕农土地私有制。  小农经济下的生产组织或进行方式及不同阶级阶层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与相互关系,是小农生产经营方式及农民对地主阶级人身依附情形下的压迫剥削关系

6、。首先从经营方式看,不管是大地主的大土地私有制,还是中小地主的土地私有制,还是个体自耕农的小土地私有制,不管土地面积大小,其生产经营方式都是一致的,都是一家一户的小农小块土地经营。大中地主的土地,一般是以租佃方式交给许许多多单个的农家耕种;小地主和富农的土地,或租佃耕种,或雇农耕种。大规模的奴隶制农业劳动生产及雇佣劳动制的农业生产经营在中国古代基本上未成为正式农业经营方式。自耕农、佃农乃至雇农的生产活动,几乎都是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单位,男耕女织,自给自足。[5]父家长就是生产单位的“总经理”,其他家庭成员既是家庭拥有或暂时租借的

7、土地等生产资料的“股东”,又是家长管束指挥下的劳工。他们与家长的关系基本上也是人身依附关系。可以说,“户”(或“烟户”)既是亲属组织,又是经济单位。其次,从不同社会成员在生产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来看,在这种生产组织和进行方式之下,人身依附关系即压迫剥削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中的核心关系:一家一户的小农要么依附地主(佃农、雇农的情形),要么依附国家(自耕农的情形);中小地主常常依附于大地主;整个地主阶级依附于国家或皇帝,他们都有向其依附的对象无偿交纳一部分收获物的义务,以换取保护或耕种机会。严格地说,佃农、雇农常常没有真正独立的人格和

8、人身自由,甚至自主解除那难以忍受的压迫剥削之“契约”的权利也没有。  小农经济下的产品分配形式,主要是由国家赋税和地主地租双重方式体现的剥削关系。自耕农将收获物的相当一部分(如汉初三十税一)以赋税的名义交给国家,有时还以谷物、货币交给国家来抵充法定的徭役。或者可以说,服徭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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