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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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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载体,是学雷锋活动和社会主义道德实践的生动体现。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是建立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基础制度。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有效记载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信息是对志愿者进行嘉许和回馈管理的基础,有利于调动公民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活动规范化、社会化、常态化发展;有利于倡导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提升公民道德素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有利于推动志
2、愿服务由阶段性为主向经常性转变,实现我省志愿服务事业的大发展。一、目标和任务在全省各城乡社区、各级各类依法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社会服务机构,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的通知》(民函〔2012〕340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记录办法”),普遍开展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工作(以下简称“记录工作”)。提升志愿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17实现志愿服务信息的网上录入、查询、转移和共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查询和证明机制,依托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平台,奠定我省志愿服
3、务激励保障机制的基础。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文明委统一领导、文明办组织协调、民政部门具体主管、记录机构操作落实、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的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工作机制。省、市、县(区)文明办和民政部门成立志愿服务记录工作小组,负责本区域内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指导、管理、培训和宣传,对记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教育、民政、文化、体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老龄办、关工委、红十字等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各类依法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特点和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三、记录机构基本要
4、求为确保志愿服务记录的客观公正,记录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申报要求1、申报对象经民政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城乡社区、各级各类17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包括城乡社区和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供养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学校(包括普通大、中专院校,残疾人特殊学校、农民工子女学校等),公共文化体育机构(包括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艺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包括广场、公园、旅游景区、车站、码头、机场等)等机构。2、具体条
5、件⑴有工作场所。记录机构场所可依托现有各类志愿服务站或志愿服务组织的办公场所,并配备能上网计算机、打印机、电话等基本设施,确保志愿者与记录机构的良好衔接和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⑵有专人管理。记录机构能安排专门人员(可兼职)承担志愿者招募注册、结对服务、日常管理等方面工作,对志愿者开展活动的情况统一登记、保存,推动活动机制化、常态化。⑶有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两年以上,有各级文明单位志愿服务队、各级志愿服务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所属的基层志愿者组织、大中专院校志愿者社团(已在学校团委登记)和其他志愿者组织(
6、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任意一支或几支志愿服务团队在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各类注册志愿者人数达200人以上。(二)申报程序171、申报。凡符合记录工作条件的城乡社区、单位或组织可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的省、市、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志愿服务记录机构申报表》。2、审批。接受申请的民政部门对申请记录机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后,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和文明办审批,由文明办、民政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名单。部省属普通高校记录工作由团省委(省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凡符合记录工作条件
7、的高校院系志愿者组织,可以向学校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提出申请,经学校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审核,报团省委(省青年志愿者协会)批准后开展记录工作,并按属地原则将志愿服务记录情况报所在地民政部门。除此外,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以团体名义,在活动开展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民政部门进行志愿服务记录,接受记录的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志愿服务记录办法》进行记录工作。四、记录工作基本要求志愿服务记录要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完整、真实准确的原则。(一)记录范围17志愿服务活动要以“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为主题,具体
8、包括: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帮老助幼;支教助学、医疗保健、科技推广、文体服务、环境保护;精神抚慰、心理援助;法制与社会公德宣传、法律援助;大型社会活动;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治安防范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优抚人员、城乡特困人员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二)记录要求1、项目内容。记录机构应当向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负责人、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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