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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主制度的言论限制[2]:史蒂芬·霍姆斯著 谢鹏程译一场讨论进行得如何,往往要看其参加者决定不说什么。为了避免破坏性的冲突,我们就不谈论那些有争议的话题。在马萨诸塞州的剑桥,老朋友们对有关以色列的问题总是避而不谈,免得伤了和气。当然,掩盖有分歧的问题,可以视为一种预先审查,是逃避而不是交流。然而,羞于交锋不能简单地被视为懦弱,因为它能够促成积极目标的实现。对敏感的问题保持缄默,我们就能够维持某些形式的良好合作和伙伴关系;反之,则不能。人在各种场合,从国际高峰会议到夜半幽会——或许也包括少有的健忘病患者,都会出现策略性自查。在集体生活中,有许多事情不能提及。犯忌讳,在任何群体中都会
2、引起普遍的震惊和难堪。毕竟不应有人当众洗涮肮脏的内衣。在全体教职员会议上,即使爱饶舌的教授也不会没完没了地唠叨他们的酗酒或婚姻关系。这种免谈之受到如此广泛的赞赏是容易解释的。原因之一是,没有哪一个群体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无限的。人们不能同时谈论每一件事情;生命是短暂的;为了减轻认知的负担,不同的群体在不同的时间集中讨论不同的问题。自缄其口的其他原因则不太普遍,但与民主理论的联系比较密切。有时,某个问题“说不得”,是因为泄漏出来会冒犯重要人物或小集团,并且会极大地损害团体组织的合作精神。相反,如果一个群体避开了某一令人厌烦的问题,它就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其稀缺的资源。只要盖紧闲谈的话匣子,讨论会的
3、主持人就能够防止其生动的内容吸引每一个人的全部注意力——至少在当时。换言之 ,尽管大众心理学提出了一些警告,但克制可能是极有益于健康的。 若干初步的例证 在法律上,时效制度使历时已久的犯罪免受追诉。与此相似,不受法院裁判原则(nonjusticiabilitydoctrine)使最高法院对疑难的法律问题保持沉默。所谓“政治问题”原则,以及,“案件与争议”、“成熟性”和“诉讼资格”都是“为决定不作出判决而设计的方案”,(1)这是一种策略,借此,最高法院的法官们限定了他们必须表态的问题的范围。每一个机构在解决某些难题方面都有优于其他机构的条件。通过缩小自己的管辖范围,最高法院可以
4、改善其整体功能。通过拒绝对某一政府行为作出支持或推翻的决定,最高法院可以避免作出可能损害其信誉且使其有限的解决问题的能力负担过重的判决。学术团体同样要对可讨论而又相关的言论的范围进行调整。例如,大学通常被认为是职能有限的机构。大学究竟应不应当发表政见,争议很大。保守派人士宣称,让不让公司在南非做生意这个问题不适合大学职员讨论。自由派人士虽然对他们认为逃避道德责任的作法应加以斥责,但也同意,教职员会议的议程应当以某种方式加以限制,例如不得把时间花在对员工的配偶进行评头品足上。最后,让我们看一个很特殊的例子,约翰·罗尔斯曾为其所谓的“回避术”(2)的政治功能作过辩护。在任何群体中,一
5、项明智的言论限制规则(gagrule)可能很有利于将人们的注意力从意见不一致的领域转移到意见一致的领域。关于人的形而上学的假定,现在是,将来仍然可能是有争议的。为了确立一个能为多样化社会的全体成员所接受的普遍的正义概念,我们必须从那些会导致严重分歧的问题中抽身出来。在一个自由的社会秩序中,基本的规范结构必须能够调动具有不同的自我理解和个人实现观念的个人和群体的忠诚。因此,正义论者只有避开不可解决的形而上学的争论,才可以实现他们的主要目标。在政治生活中,类似的规避技巧也司空见惯。与一般的“自我约束”一样,钳制言论可能是宪政带给民主的主要礼物之一。至少某些宪法上的约束可以有效地被重新描述为表达
6、了一个社会共同体在特定问题上限制自己的言论或其代表的言论的决定。议员们被禁止公开地讨论这样一些问题,如果将这些问题置于选举中的多数派控制之下,将会导致政府瘫痪,浪费大家的时间或加剧派系之间的仇恨。 自我克制的法令 研究阴谋问题的理论家教导我们,要把压缩议程视为奸雄们借以对那些不幸的受害者们行使权力的一种技巧:“权力可能是而且经常是通过把决策的范围限定在相对‘安全’的问题上来行使的”,或者,直截了当地说:“决定政治是什么的人统治着国家。”(3)事实上,掌权者在使人缄默或限制能够自由讨论的问题的范围时,并不总是偷偷摸摸地干的。通过限制竞选捐款或终止对穷人的法律援助,官员们实际上无需命令人们
7、保持沉默就可以有效地压制某些公民的言论。但是,至少从发明印刷术以后,直接的书报检查制度作为政治控制的手段已不亚于剥夺资源这一措施了。例如,现在各州立法机关已不再禁止医生传播避孕知识了;不过,它们仍然会——随便挑个例子——禁止烟草公司做香烟广告。实质上说,言论自由不认为任何一种言论限制法为非法。法官将卷宗封存,叫律师不要告诉陪审团有关先前对被告同一犯罪的误判的信息。比较少见的是,法官禁止律师在案件正在审理时与记者谈论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