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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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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消费者权益论文法律条文论文:建设单位如何利用法律条文维护自身权益 摘要:为了更好地平衡建筑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一些以往法律条文未明确的内容,做了补充完善,但个别条款似乎有与原有法律不一致之处,侧重于保护施工方的权益。对于建设单位,应当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本文就有关条款提出几点个人的看法,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建设单位;利用;法律条文;维护;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
2、10月25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为人民法院审理工程建设领域包括拖欠工程款、阴阳合同、垫资承包等一系列疑难纠纷,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司法依据,对新形势下维护我国建筑市场的交易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该司法解释是在我国大力整治拖欠工程款背景下出台的,个别条款有侧重于保护施工单位的利益,而忽视对建设单位利益的维护之嫌,本文就其中有关条款,对比不同的法律条文,就如何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提出几点个人
3、看法,进行初步探讨,以加深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和运用。 一.关于如何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下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解释》第1条和第4条规定了以下五种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五)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通过以上法律条文,我们看出,《解释》是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更加明确了施工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更便于明确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可操作性强,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也有利于规范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进而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 那么,何谓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呢? 3.《中华
5、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2条对有关分包做了如下规定: (一)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二)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三)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四)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五)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了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
6、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对于建设单位,应当避免发生上述与施工方签订无效施工合同的情形,以维护自身利益。但是,《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换言之,只要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即使确认合同
7、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并不矛盾,而是在处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体现了《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处理原则。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 《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8、的,不予支持。”《解释》第7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这些条款,有利于保护施工方的利益,但如果施工方恶意非法转包合同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对于建设单位利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解释》的第三、第四条,维护自身利益。《解释》第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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