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相关问题研讨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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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毒品犯罪相关问题研讨及建议  被世人称为“幽灵、瘟疫、魔鬼”的毒品,严重危害着人类健康和社会安宁,毒品问题已成为困扰社会的严重问题之一。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形态的判定常出现认识不一的情况。下面笔者就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作一探讨,并就当前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所遇问题提出相关建议。笔者对此肤浅见解,供大家商讨,以是请教。  一、毒品犯罪形态的研讨  1、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在审判实践中,贩卖、运输毒品罪究竟应以什么作为既遂标准,有不同的认识。如王某去云南省瑞丽市做塑料制品生意,未赚到钱。年底

2、回家时,他花了3000元购买了60克海洛因带回老家。通过他人介绍,王某与吸毒人员张某谈妥,作价8000元卖给张某,张某3天内筹好款取货。但第二天,王某担心事发非常害怕,在其妻规劝下将全部毒品淋上水销毁后埋在垃圾堆里。第三天,张某如约带款取货未果,遂向公安机关告发。公安机关将王某刑事拘留。对此案王某贩卖、运输毒品罪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审判实践中有分歧。有的人认为:贩卖、运输毒品只有卖出才是既遂,且卖出与否应以毒品是否交付为标准①。其理由是:首先,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按一些解释是指非法销售毒品,包括批发和零售(此观点也认为,对以贩卖为目的收买毒品,同属于贩卖毒品)

3、。可见,“卖”才是贩卖主要之义,行为人只有将购买并运输的毒品卖出时,才是真正完成了贩卖的整个行为,才达到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既遂;其次,只有将卖出与否作为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既遂标准,才能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才符合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因此持此观点的人认为,王某的行为应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属犯罪中止,对王某应当免除处罚。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错误的。其根源在于对贩卖、运输毒品罪既遂标准的错误理解。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对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形态作出专门处罚规定。因此判定贩卖、运输犯罪的既遂只能依照我国刑法关于普通犯罪既遂原理加以认定。在刑法理论上,何谓犯罪既遂,

4、一般有三种观点,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时所呈现的犯罪形态。二是目的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时所呈现的犯罪形态。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犯罪形态。笔者赞同构成要件说,其理由:犯罪是由构成要件决定的,以犯罪是否完全齐备为标准作为区分既遂与犯罪标准,才是从本质准确地把握了某一犯罪的犯罪形态。对于判定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是否既遂,应从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去分析把握。根据通说的观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5、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当然,走私毒品的行为还侵犯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联系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从以上不难看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是行为犯。作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即构成犯罪既遂②。对于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笔者赞同,有学者提出的:对于贩卖毒品犯罪行为的既遂标准,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为准。运输毒品

6、犯罪行为既遂标准,应以毒品是否起运为准。不论采取何种运输方式,毒品一进入运输途中,就构成运输毒品犯罪既遂③。因此,上述案例中,王某分别实施了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若单独分析贩卖毒品行为,其为贩卖毒品犯罪预备;单独分析运输毒品行为,其为运输毒品犯罪既遂。由于此罪是选择性罪,根据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确定罪名。因此王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应属犯罪既遂。  2、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犯罪的一种完成未形态,在审判过程中,常遇到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区分问题。本文着重探讨一下共同犯罪中未遂。有这样一个案例:2003年6月6日,唐某、袁某某、周某、李某某在他人的

7、指使下从昆明运毒品海洛因回武汉。唐某收到二包豆奶粉袋伪装的毒品海洛因后,即安排袁某某和李某某将二包毒品海洛因藏在行李箱中乘坐当日上午10时30分飞机返回武汉。唐某、周某则留在昆明一宾馆,准备于当日晚上,再由周某运下一批毒品海洛因回武汉。当日中午1时许,唐某、周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周某犯罪形态如何,在审判实践中有分岐。有的人认为周某属于运输毒品犯罪预备。理由是周某到达昆明后,所有行为都是为接受毒品作准备,周某并未接受毒品,还未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即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应为犯罪预备。  有的人认为周某是运输毒品犯罪未遂。理由是周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8、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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