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ID:25679795

大小:120.03 KB

页数:19页

时间:2018-11-22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剧本_第1页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剧本_第2页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剧本_第3页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剧本_第4页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剧本_第5页
资源描述: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剧本》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新年论坛之“名律师PK名教授”模拟法庭  一、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刘建):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记录、录音、录像;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发言或提问;  5.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意见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斥责,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  现在有请双方原告、被告、当事人及代理人入席。

2、  现在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原告王君政不服东州市东城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俱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二、开庭          审判长(马宏俊):现在宣布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46条之规定,广东省东州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君政不服被告东州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宏俊、吴平、刘飞,人民陪审员王锋、张太凌组成合议庭,由马宏俊担任审判长,本案书记员刘建担任法庭记录,现在宣布开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请向法庭陈述姓名、民族、出生

3、日期、住址、工作单位、职业及身份证号码。  原告(王君政):原告王君政,男,38岁,回族,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东州分所律师,驻广东省东州市东城区北纬路1号,身份证号码230202680213167,完毕。  审判长(马宏俊):原告,你委托代理人了吗?  原告(王君政):委托了。  审判长(马宏俊):请原告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代理人(吕良彪):代理人吕良彪,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代理人(王宇):代理人王宇,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判长(马宏俊):请把你们的委托代理书、律师证件以及出庭函向本庭提

4、交。  被告,请向本庭陈述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及住址。  被告(黎敏):被告黎敏,汉族,1977年5月12日出生,东州市公安局局长。  审判长(马宏俊):你委托代理人了吗?  被告(黎敏):委托了。  审判长(马宏俊):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代理人(刘莘):代理人刘莘,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授权的权限是一般代理。  代理人(何兵):代理人何兵,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代理。  审判长(马宏俊):请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把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书、律师执业证向法庭提交。  原告,你对被告人陈述的身份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

5、份有异议吗?  原告(王君政):没有。  审判长(马宏俊):被告,你对原告的身份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异议吗?  被告(黎敏):没有。  审判长(马宏俊):当事人身份核对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原告,你听清楚没有?  原告(王君政):听清了。  审判长(马宏俊):申请回避吗?  原告(王君政):不申请。  审判长(马宏俊):被告听清没有?  被告(黎敏):听清了。  审判长(马宏俊):申请回避吗?  被告(

6、黎敏):不申请。    三、法庭调查    (一)原告宣读行政起诉书  审判长(马宏俊):下面开始法庭调查,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王君政):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1月27日上午,原告到被告下属单位东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为原告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申请登记,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告知:不予登记。原告询问原因,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称依据东州市公安局东公2006年第343号通告,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并向原告出示了《东州市公

7、安局关于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予上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公2006第343号)。  原告认为,被告依据《东州市公安局关于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予上道路行驶的通告》对原告作出不予登记的行政决定,原告表示不服。理由如下:  1.被告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该项法律规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依法需要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