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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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论文..内容摘要:所有权的取得,亦即所有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获得某物的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凡缺乏法律根据或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财产者,均属非法取得,不能发生效力。至于所有权的取得方法问题,我国民法对此规定尚欠完善..,边种立法现状很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要求。根据传统民法规定的所有权取得方法及解决有关财产归属关系的规范,所有权取得有多种方式和途径,民法学通常依其是否以原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根据,将所有权的取得分为两类,即原始取得继承取得,两种取得又各有其不同的方法。所有权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也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丧失。所谓所有权的丧

2、失,亦称所有权的消灭或终止,是指所有权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丧失其所有权,所有权是特定标的物享有的支配权,当这种支配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结时,所有权即告消灭。因此,所有权的丧失也就是所有权与所有人的分离。(一)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亦即所有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获得某物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①"据此,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凡缺乏法律根据或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财产者,均属非法取得,不能发生效力。至于所有权的取得方法问题,我国民法对此规定尚欠完善,这种立法现状很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要求。根据传统民法规定的

3、所有权取得方法以及解决有关财产归属关系的规范,所有权的取得有多种方式和途径。民法学通常依其是否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根据,将所有权的取得分为两类,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取得又各有其不同的方法。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原的所有权。所有权原始取得主要有如下几种:①孳息之取得孳息,是指由原物滋生、增殖、繁衍出来的财产,亦即收益。在这里,原物包括物和权利。按照孳息产生的途径不同,又可将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所谓天然孳息,是指原物依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收益,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如母鸡生蛋、果树结果等。天然孳息的产生既可是

4、自然物,也可为人们施加了外力作用的结果,但人工产一的孳息须是未经改造加工的出产物。如,剪下的羊毛、砍下的树木均属在人的外力作用下产生的天然孳息。另外,天然孳息须与原物可以分离,否则,只是构成原物的组成部分,而并非天然孳息。所谓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规定,通过对原物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由原物派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股息等。一般而言,法定孳息须是原物由非所有人使用时而产生的收益,故所有人使用自己的财产所获之收益,不能视为法定孳息。此外,支付劳务所获之报酬也不属法定孳息的范畴。至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一般作如下处理:第一,天然孳息在未与原物分离前,原则上应属原物所有人所有;如原

5、物已转移占有,依法律或合同规定,也可归产生孳息时的合法占有人所有。例如,承租他人的果树,在租期内所产的果实,可归承租人所有。但合法占有人收取孳息的范围应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限,如承租人只能对承租物收取天然孳息,未经原物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承租物转租他人而获租金,即法定孳息,否则将构成违约和侵权。第二,原物所有权转移,孳息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原物的原所有人无权就物的孳息请求所有人返还。第三,恶意占有人无权收取孳息,在返还财产时,应将恶意占有期间所生孳息与原物一并返还给所有人;而善意占有人则有权收取善意占有期间所生孳息,在返还财产时,可只返还原物而不返还孳息。②埋藏物、隐藏物之取得埋藏物,是指埋

6、藏于土地之中的物;隐藏物,则指隐藏于他物之中的物。二者的特点是:(1)所有人不明。被埋藏、隐藏之物若有明确的所有人,则不属埋藏物和隐藏物,发一内应将财产返还给所有人。(2)埋藏于地下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并且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否则,属遗失物而非埋藏物和隐藏物。(3)一般为动产。不动产通常不发生埋藏和隐藏的问题。(4)不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否则,属文物,而非埋藏物和隐藏物。《文物保护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②据此,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属国家所有的财产。除古墓葬外,现墓葬(即近

7、期死亡人随葬的财物)也并非所有人不明之埋藏物和隐藏物,它应归死者家属所有,如无家属,则应为扶养人所有。至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之归属问题,大致有三种立法主张:其一,发现人有限取得所有权主义。依此主义,发现埋藏物、隐藏物者,得取得其所有权。其二,报酬主义。其三,国家取得所有权主义,也即公有主义。我国《民法通则》采此主张。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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