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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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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我国涉案报道媒体责任制度的构建论文.freelptofCourtAct1981)对普通法上的藐视法庭罪做了修改,藐视法庭罪转化为成文法上的犯罪。其是指一切足以阻碍、干扰或妨害法庭或其他审判机构审判某一特定案件的司法活动及程序的行为。这当中包括刊物具有倾向性的干扰司法程序的行为。构成这种犯罪要求媒体有严重妨害或损害司法程序过程的实质性危险的报道行为,且控方并不须要证明有主观故意。较有名的一个案件发生在上世纪60年代,当时一名叫黑格的人被捕,在受审之前,《每日镜报》刊登了一篇报道,标题十分醒目—“杀人犯被逮捕归案”。报道内容称黑格已被指控为杀
2、人犯,并且交代了其他人,还供出了据说是被他杀害的死者的姓名。最后法院判决《每日镜报》罚款一万英镑,当日编辑有期徒刑三个月。英国制定藐视法庭罪的初衷在于,通过规避对被告人有偏见的材料,达到保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从而确保最后审判的公正。但这一制度虽然严格却有着局限性,因为现实的情况往往是多个独立的媒体在一系列的报道下产生了累积效果。这里面可能个案并没有构成藐视法庭罪,然而所有报道所累积的效果却已经产生了不能忽略的实质性危害。因此英国后期又出台了事先警示与限制措施。其主要方式有一下几种:1.布禁言令。应该是法官们最常用的一种方式。当他们感觉到媒体的
3、报道将会产生倾向并影响审判时,便会发布禁言令,直至相关审判程序结束才允许媒体对其案件进行报道。2.诉讼。这是法官可能采取的最激进的方式。当媒体报道含的有偏见到了相当程度,且这种偏见已经不是区域性的、暂时性的,而变成全国性并且影响还在继续的情况下,这时法官只能选择中止诉讼,然而这样的情形是极少发生的。3.销特定的陪审团。这种方法虽不如中止诉讼来的激进,但在实践中,法官也会尽可能的避免其发生,他们相信通过对陪审团的引导可以有效地避免。4.被告上诉的权利。1991年的麦肯案(McCann)和1993年的泰勒姐妹案(TaylorandTaylor)就
4、是很好的两个案例,上诉法院都出于新闻报道的原因将案件撤销判决和发回重审。经过长时间的实践与完善,笔者认为英国对媒体报道的责任制度是相对完善的。不仅有实体法上的藐视法庭罪来惩戒媒体的恶意报道,也有了程序法上的补充,法官可以依据自身的专业判断是否开启某一特定程序来事先避免可能产生的危险或事后保障(如给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美国相关制度在前期与英国有很多相似之处,但20世纪70年代后半期以来,美国新闻媒体与司法界的关系出现了新的走向。这种走向主要体现于:法庭对传媒逐渐开放以及法官与新闻媒体从对立改为合作。相较于英国,美国在处理媒体与
5、司法的关系时,趋向于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保护,新闻媒体已取得更多的自由,而司法的专横则日渐式微,但各种制度并未因此废止。传媒与司法的合作有效地避免了两者过多的冲突,当然这种合作机制需要新闻媒体长期的艰苦努力与法官的理性、自觉的提高。三、我国媒体责任制度构建我国目前没有一部统一的“媒体法”来规范各种媒体关系,这种关系的规范分散于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间。这里与本次探讨主体有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是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时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规定》从严格意
6、义上只是规范法院内部的行政规定,而作为被监督的对象——法院——定其与传媒大众的关系显然是十分尴尬的。但从现实意义上讲,《规定》的出台结束了媒体对法院司法审理报道、采访活动“无法可依”i状态。从内容上看,最高院的《规定》无论是从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有了长足的进步。最高院肯定了媒体报道的积极意义,并努力从制度上进行规范以使两者之间可以形成良性互动。但《规定》的具体内容过于宽泛,在实践中给予法院太多的弹性空间,很难形成统一处理。其次,规定的背后没有足够的更高一层次的法律法规作保障,这难免使得《规定》在多数情况下将成为一纸空文。就此笔者想谈谈对媒体责任
7、制度建设的几点想法:(一)完善媒体报道规则媒体应加强自律管理,首先从事司法活动报道的记者应熟悉相关法律知识。试想一名报道刑事案件的记者,连最基本的刑法、刑事司法程序都不清楚,又如何去客观评价案件和法院、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从长远来看,从事这方面报道的记者,应接受一定的法学教育,至少应具备一名法律工作者应具备的基本知识。其次可制定相关制度,明确媒体在司法活动的各个阶段介入的程度及报道的范围。案件发生后、进入司法程序后,案件审理前后等各阶段媒体报道对司法程序的影响程度并不相同。譬如在案件审判前,不宜对案件的事实做太多的评价,而影响公众的判断,进而
8、增加法院审理案件的压力。而案件审判后,对于相关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的探讨可以看作是学术上的交流互动,不会对裁判结果产生实质影响。当然,包括评论应持严谨的态度,若是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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