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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税法与私法关系探源——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税法与私法关系探源——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论文.freelpeter)1918年所著《租税国家的危机》(DiekrisedesSteuerstaats)一书;后被日本税法学家北野弘久用来作为指称一国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依靠租税的体制的宪法学概念。参见日北野弘久:《日本国宪法秩序与纳税者基本权——租税国家的宪法保障装置》,陈刚、雷田庆子译,《外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②葛克昌:《社会福利给付与租税正义》,《台大法学论丛》1996年第25卷第2期,第149页。③参见蔡茂寅:《财政作用之权力
2、性与公共性》,《台大法学论丛》1996年第25卷第4期,第71页。④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版,第104页。⑤马寅初:《财政学与中国财政》(上册),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66页。⑥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⑦徐孟洲主编:《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页。①参见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81-482页。②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第196-197页。③参
3、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④参见舒适:《法国公产制度介评》,《外国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第8页。⑤参见马寅初:《财政学与中国财政》(上册),第76页。⑥宋德安、邢西唯:《论“依法治税”》,《人文杂志》1996年第1期,第65页。⑦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8页。①陈刚:《宪法化的税法学与纳税者基本权——代译者序》,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②参见陈清秀:《税
4、捐法定主义》,载《当代公法理论》,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590页。③参见日中川一郎:《税法之最高原则与税法之解释及适用》,郑玉波节译,载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一)》,作者自刊,1983年第4版,第565页。④参见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第59页。⑤据笔者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来看,税收法定主义最早是于1989年作为西方国家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由谢怀栻研究员介绍到我国来的,而现行宪法在1982年制定时当然无从体现尚未有所认识的税收法定主义。参见谢怀栻:《西
5、方国家税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载刘隆亨主编:《以法治税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⑥参见葛克昌:《社会福利给付与租税正义》,第149-150页。⑦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一)》,第547页。⑧正如我们把民商法视为对市场经济关系的“第一次调节”,而把经济法作为对市场经济关系的“第二次调节”一样。如果从所有“公权力”均本源于“私权利”这个角度来说的话,可以认为,公法亦导源于私法,公法对私法领域的介入以及私法对公法领域的渗透,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私权利”。参见漆多俊:《论权力》。①参
6、见李刚:《契约精神与中国税法之现代化》(未刊稿)。①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版,第10-11页。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114页。①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第18-20页。②参见陈刚:《宪法化的税法学与纳税者基本权——代译者序》,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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