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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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单若干问题探讨关键词:仓单/有价证券/物权效力内容提要:仓单是仓储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签发仓单是保管人的一项义务。基于仓单的重要性,各国法无不对仓单有所规定,但各国所采取的立法例有所不同,仓单内容亦不一致。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特殊的性质和特有的物权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5条的规定,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储保管人签发仓单,既是其接收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必要手续,也是其向存货人履行的一项合同义务。故在仓储合同中,仓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就仓单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一、仓单的性质  仓单若干问题探讨关

2、键词:仓单/有价证券/物权效力内容提要:仓单是仓储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签发仓单是保管人的一项义务。基于仓单的重要性,各国法无不对仓单有所规定,但各国所采取的立法例有所不同,仓单内容亦不一致。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特殊的性质和特有的物权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5条的规定,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储保管人签发仓单,既是其接收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必要手续,也是其向存货人履行的一项合同义务。故在仓储合同中,仓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就仓单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一、仓单的性质仓单是指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

3、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有价证券。关于仓单,主要有三种立法例。一是一单主义,即保管人只填发存入仓单,该仓单既可用以转让,也可用于出质。二是两单主义(又称为复单主义),即同时填发两张仓单:一为存入仓单,用以提取货物,并可用于仓储物所有权的转让;另一为出质仓单,用以将仓储物出质,设定质权担保。三是并用主义,即依存货人的请求填发两单或一单。我国《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可见,我国法采取一单主义。在我国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如下主要性质:第一,仓单是要式证券。要式证券是具备法定格式才能有效的证券,即

4、法律对要式证券的格式有严格要求。各国法对仓单的记载事项均有所规定。我国《合同法》对仓单的格式和记载事项有严格规定,即仓单必须有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记载规定的事项。否则,仓单不能产生效力。第二,仓单是背书证券。背书证券是指可以通过背书方式加以转让的证券。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由于仓单可以背书转让,故仓单又是流通证券。第三,仓单是物权证券。物权证券是以物权为证券权利内容的证券。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取得仓单后,即意味着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仓单发生转移,仓

5、储物的所有权也发生转移。从仓单代表仓储物的角度看,仓单又是物品证券。第四,仓单是文义证券。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义务仅依证券上记载的文义而确定的证券。仓单所创设的权利义务是依仓单记载的文义予以确定的,不能以仓单记载以外的其他因素加以认定或变更。第五,仓单是记名证券。记名证券是在证券上记载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证券。仓单可否为无记名证券,各国规定不一,学者们的看法也不一致。日本、意大利、俄罗斯等国都规定仓单是记名证券,而瑞士则规定仓单可以是无记名证券。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仓单上应当载明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第六,仓单为无因证券。无因证

6、券是指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证券的原因为要件,证券的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的证券。仓单是否为要因证券,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有学者主张仓单为无因证券,其理由是,既然仓单为文义证券,就应当理解为无因证券为妥,因为文义证券不宜为要因证券。也有学者主张,仓单为要因证券,其理由是,仓单上的权利不因证券的发行行为而发生,为其存在须有为发行行为基础之原因关系。我国多数学者认为,仓单为无因证券。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签发仓单后,仓单持有人对保管人即可行使权利,而对取得仓单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第七,仓单为自付证券。自付证券是指发行人自己给付的证券

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可见,仓单是由保管人填发并给付存货人的。同时,在仓单持有人请求交付仓储物时,也只能向保管人为之,由保管人向仓单持有人交付仓储物。仓单持有人请求保管人交付仓储物时,应当将仓单交还于保管人,故仓单又是缴还证券。关于仓单的性质,还需要明确以下三个问题:第一,仓单与仓储合同的关系。有人认为,仓单是仓储合同的表现形式,因此,仓储合同为要式合同。没有签发仓单,仓储合同不成立[1]。我认为,仓单只是仓储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仓单不能代替仓储合同。填发和给付仓单是仓储保管人的一项义务,保管人必须依

8、法制作仓单。由于法律并未要求仓储合同当事人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因此在当事人就仓储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时,仓单可以作为当事人订有合同的证明。如果当事人事先并无仓储合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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