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铁路运输过程中旅客食物中毒事件对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认定的再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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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一起铁路运输过程中旅客食物中毒事件对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认定的再思考论文[从一起铁路运输过程中旅客食物中毒事件对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认定的再思考论文]2003年1月10日,在阜新至上海的1230/1227次旅客列车上发生了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从一起铁路运输过程中旅客食物中毒事件对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认定的再思考论文。餐车服务人员将该车餐车中来源不明的白色粉末状物质(实际为亚硝酸盐,一种食品添加剂,但食用过量能致人中毒)当作白糖冲入奶粉中,卖给旅客食用,致使1人死亡7人中毒。事件发生后,警方迅速行动,虽经全

2、力侦查,但亚硝酸盐的来源及去向至今仍是迷团,另外还有其他一些较重要证据无法搜集齐全。对这起后果严重的事件如何处理,人们的意见各有不同。笔者认为从刑法第13条所规定的犯罪定义的角度来分析,这起事件中的有关人员已经涉嫌犯罪,在目前的证据情况下,应以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笔者在查阅许多参考书目之后,发现司法界,尤其是从事铁路司法工作的人员对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认定似乎有失偏颇,故引发了对此罪名的再思考。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修订后的刑法第132条规定的,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及其四个修正案中,仅有这一个罪名

3、是专门针对铁路职工犯罪而制定,凸显出立法者对铁路这个国民经济大动脉的特殊关注和保护。那么,如何更好的理解和适用刑法本条规定对准确打击犯罪,进一步推进深入运输领域主战场工作,规范铁路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铁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一、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立法沿革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一个新罪名,规定于修订后的刑法第132条。是从修订前刑法第11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分离出来的,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新罪名。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仍旧原封不动的为修订后的刑法所保留,规定于刑法第134条,法学论文《从一

4、起铁路运输过程中旅客食物中毒事件对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认定的再思考论文》(..)。可以说修订前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个小的包裹罪。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5次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并于1991年5月1日开始实施。铁路法第71条规定:“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滥用职权、利用办理运输业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法的上述规定,是对刑法相关规定的补充,并进一步强调了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违反

5、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刑事法律责任。正是基于铁路法的上述规定,97年刑法修改时才增加了“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新罪名。显而易见,在刑法修订之前触犯铁路法第71条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犯罪的行为只能适用第114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而刑法修订之后,上述犯罪行为只能适用第132条,以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范围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这个脱胎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名,是否是后者的翻版,只是换了个看似更合适、更有针对性的罪名,还是在内涵和外延上有所拓展,使其彻底的脱胎换骨了呢

6、。目前,对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尚没有相应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学理解释上几乎还是沿习了修订前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有关认识。如刘家琛所著《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中关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论述表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仅仅是指发生铁路行车重大责任事故,它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只表现在犯罪主体的不同和犯罪发生场合不同。笔者认为,刑法修订前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铁路法》第71规定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方面的犯罪有一定的限制束缚,即不能完全涵盖所有危害铁路运输

7、正常秩序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违法犯罪,也正是缘于此,修订后的刑法中才专门规定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这一条。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并非局限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范围内,其内涵和外延上都有所拓展,否则,何不以铁路行车安全事故罪的罪名表述得更直观和准确?这里,分歧的核心问题就是关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范围的界定,而运营安全事故范围的准确界定,又必须以《铁路法》及相关的铁路法规、规章为基础。笔者认为,根据《铁路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确定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范围应着重把握以下主要环节:首先,铁路运营安

8、全事故并非单指铁路行车安全事故。《铁路法》第58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它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条文的表述充分说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既包括铁路行车事故,还包括其它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其二,其它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应包括客运运营安全事故和货运运营安全事故。《铁路法》第10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1][2]从一起铁路运输过程中旅客食物中毒事件对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认定的再思考论文2  第2篇WTO与企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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