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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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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的质量责任论文ants.zip这个地址就是指向在ftp2.jlu.edu.主机上存放的ants软件。通过这个地址,任何一个网络用户均可通过获得此软件。所以说,如果软件生产者将软件的地址公布,就无异于软件向社会公布,投入流通,就须要对由此带来的后果负责。3、未使用其他方式发布软件的这是指软件生产者以除上两种方式以外的方式,如通过e-mail发送等方式将软件投入流通。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公众的范围,仅向一人公布是否应当认为是对公众公布?由于软件不同于其他物,可复制和易复制是其重要的特征。因此即使软件生产者仅仅向一人公布,此人亦可容易的将其传
2、播于公众。所以,除附有用户许可协议和软件生产者明确声明不许获得者继续传播的软件外,软件生产者只要向任一人公布其软件,即应当视为对社会公众公布。(二)发展缺陷的免责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发展缺陷是指产品在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或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由于发展缺陷排除了生产者过错的存在,使普通的侵权责任也可同时免责。这种免责制度的设定,更多的是为了保护生产者的利益,使其不必为不可预知的未来事件和发展负责,限制了其须要承担责任的范围。具体到软件而言,其发展缺陷应从如下几方面界定:1、以软件发布时的
3、技术水平缺陷是尚不可预知的。由于软件尚无统一的技术标准,且其技术的发展程度也难以为本领域内的所有人知晓,各个软件企业间的技术水平也往往差距相当大,那么,发布时的技术水平应如何把握?笔者认为,对技术水平的把握应当以当时软件技术人员普遍可以达到的水平为准。即如果此软件所含有的缺陷对其生产者以外的其他技术人员来说是同样不能发现的,即构成发展缺陷免责。2、采用存在发展缺陷的技术,但此技术依据当时的技术水准是不可替代且此缺陷是不可弥补的。每个技术都有其利弊同时存在,有时甚至弊端甚多,特别是一些新技术。但此时如果此技术正是能带来巨大的进步且无法替代,
4、我们就不得不容忍其所存在的种种缺陷从而享受其利益,这和计算机出现初期的情况极为相象,在以后的发展中也同样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我们忽视了这一点,让软件生产者也须对此缺陷负责,无疑是给其强加了过重的负担,对整个软件业甚至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是极为不利的。正如上文所提到的,产品质量责任和违约责任在很多时候存在着竞合,在追究产品质量责任的同时也往往可以追究违约责任,那么发展缺陷是否也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呢?我们认为,应该可以同时免责。理由如下。首先,从合同法的角度考察,合同法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并没有直接规定发展缺陷的免责,仅规定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5、,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指出:“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发展缺陷的情况都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所以对于发展缺陷造成的违约,应当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免责。其次,从免责的角度来说,发展缺陷免责的根本目的就是使软件生产者免受不可以预知的发展的制约,如果只能在侵权法意义上免责而不能在合同法意义上免责,这种目的显然不能实现。(三)以测试为目的传播其软件的测试是软件编制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由于软件生产者的能力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限制,不一定能全部考虑到软件在运行过程
6、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所以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测试的存在是十分必要的。为了能更好的发现其中的错误,软件生产者一般会将软件在一定范围内、甚至是面向所有愿意参与测试的软件使用者公开,此时的软件称为测试版软件,按阶段的不同分为а、beta1、beta2等,一般会在软件名称上加以标注,如QQ2000CBuild1230Beta3指的即是著名的QQ软件的2000CBuild1230版本的第三次测试版。由于软件测试的很重要目的便是为了发现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也都是由软件生产者预先声明、并为测试者知晓的。参加测试也是软件使用者在了解其风险的情况下基于自己的
7、意思所自愿的行为,其必然要承担自己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所以软件生产者不必为由此带来的损失负责。这对保护软件生产者的利益是十分有益的。同时,由于软件生产者不必为测试版软件负责,他就可充分的将软件投入测试,尽量的发现其中的错误,减少最终完成的软件的缺陷,避免了正式软件投入使用后可能给软件使用者带来的损失,对软件使用者也是十分有利的。但是,法律不会保护非法的利益,如果软件以测试为幌子恶意破坏,显然不能免责。(四)使用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软件的这里是指使用者通过非经软件生产者允许的流通途径获得软件的,此时的使用者通常被称为“非法使用者”。由于共享软件
8、和软件的性质决定了其可自由的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传播,所以这里所针对的主要是商业软件。其免责的理由有三:首先,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软件,其在传播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生产者难以预料的错误,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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