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学理论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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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法学理论的几个问题[关于法学理论的几个问题]  自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广大法学理论工作者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潮流中,紧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开拓进取,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为国家安定、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献出了自己的聪明才智,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从而有力地推动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关于法学理论的几个问题。  在法制建设过程中,广大法学理论工作者在认真

2、总结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道路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提出了许多值得商榷的理论观点。但是,不可讳言,其中有的理论观点既背离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也与历史的事实不相符合;这样的理论观点非但不能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反而将严重影响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实施,对建设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为了弄清理论上的是非,笔者提出以下观点,阐述自己的看法,以求得法学理论界的批评和指正。  一、关于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问题  (一)法学研究是否应该坚

3、持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  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问题,是一个根本的问题、原则的问题,是涉及我国法制建设的方向问题,是每一个法学理论工作者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法学论文《关于法学理论的几个问题》(..)。  有人提出要“摈弃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只能坚持的僵化观点”;有人提出了为什么要在宪法中规定指导思想的疑问;还有人认为法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或中枢神经,而“人文主义”是现代法的精神的哲学基础,我国要以“人本主义”精神来指导我国的法制建设。  所以,首先必须弄清楚的是法学研究要不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问题。

4、对于这个问题如果不弄清楚,那么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巩固和加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在法学领域就不可能得到贯彻和落实。  笔者认为,坚持马克思主义作为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既是由我国法学研究的性质和任务的必然要求,也是马克思主义本身作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世界观、方法论所决定的,同时还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的革命和建设最深刻的经验和教训,尤其是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所证明了的。  众所周知,以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5、之一,一般来说,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它的上层建筑的性质。我国当代的法学,必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学,也只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学,才是我国绝大多数人民群众所需要的、真正反映和代表他们意志和利益的法学。我们借鉴、吸收和学习中外历史上的,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一切好的经验和合理因素,目的绝不是学习和引进剥削制度,也绝不是在我国要建立和发展为资本主义服务的法学;而是为了建立和完善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同时也是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本身的需要。我们要坚持包括法和法学在内的上层建筑的社会主义性质

6、,只有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决不能以任何其它别的思想为指导思想。  列宁曾经指出:“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是科学思想中的最伟大成果。过去在历史观和政治观方面占支配地位的那种混乱和随意性,被一种极其完整严密的科学理论所代替……马克思的哲学是完备的哲学唯物主义,它把伟大的认识工具给了人类,特别给了无产阶级。”[2]他还谈到,自从马克思《资本论》问世以来,唯物主义历史观已经不是假说,而是科学地证明了的原理。在我们还没有看见另一种科学地解释某种社会形态的活动和发展的尝试以前,没有看见另一种像唯物主义能把“有关事实”

7、整理得井然有序,能对某一社会形态作出严格的科学的解释并给以生动的尝试以前,“唯物主义历史观始终是社会科学的同义语”,唯物主义不是“多半是科学的历史观”,“而是唯一科学的历史观”。[3]江泽民同志指出:“马克思[1][2][3]关于法学理论的几个问题2  第2篇WTO与企业财务管理  〖预览〗一、入世后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任何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都是在一定环境和条件下展开的,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必定会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极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

8、。加入WTO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要求及与有关WTO成员国达成的双边协议,我国将逐步放松外资金融机构准人的范围和区域限制。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发生全面而深远的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从而对企业筹资投资产生极大的影响。第一,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资金供给的增加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为我国企业筹资、投资和规避风险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组合方式。第二,金融创新丰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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