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理论在量刑中的适用研究

社会危害性理论在量刑中的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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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危害性理论在量刑中的适用研究-->1引言1.1课题和研究背景“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其在犯罪论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不可动摇。无论是对刑事立法还是对刑事司法,“社会危害性”都发挥着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但近年来,“社会危害性理论”却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否定,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由此引发了刑法理论界关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存废之争。理论界的每一次论战,都是一次蜕变,每一种观点的提出都为我们更好地认清“社会危害性理论”提供了宝贵的理论素材,让我们更理性地思考“社会危害性”的存在价值,及其在量刑

2、过程中所发挥的功用和价值。……….1.2研究目的和意义笔者认为选此题具有非常重要的实务意义和理论意义,其一,在实务上,因为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地位的提升,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地位越来越受到质疑,甚至有学者主张将“社会危害性理论”驱逐于犯罪概念之外。否定论观点认为,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存在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严重的侵害了人权。社会危害性介入于定罪量刑过程中,会不合理的扩大犯罪圈,使更多无辜的人被评价为犯罪人,因此不符合保障人权的需要。对于上述质疑,笔者认为,对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评价应该客观、务实。任何理论都

3、要一分为二的看待。该理论的缺点固然存在,但并非上述观点中表示的那样,没有任何可取之处。由实物界在认定犯罪时的思路可见一斑,正是有了社会危害性这个“标杆”,只有符合了社会危害性,公安机关才可以立案侦查、检查机关才可以依法提起公诉、进而人民法院才可以定罪量刑。恰恰也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一标准的考察,才可以对某行为做出罪处理,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司法实务中具有重要的价值评判机能。盲目地将社会危害性理论从刑法理论中予以剔除是否可行?是否除去“社会危害性理论”后的刑事司法就完全公正合理?怀着此番疑惑,

4、本文试图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存在的必要性展开论述,探讨其在司法实务中的意义所在。在理论上,正如上文所述,近年来随着“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存废历来争议的升温,大有白热化之趋势。学者们的精辟见解和独到观点相继出现,都为刑法理论的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持,纵观诸学者的观点无外乎肯定论和否定论两大阵营。肯定论者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其中也不乏对社会危害性作更为具体的限定,如张明楷教授认为:“作为犯罪基本特征的社会危害性,是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该阵营学者均承认社会危害性在犯罪论体系中发

5、挥着重要作用。否定论者则对传统中国刑法学理论体系发出挑战,认为“社会危害性理论”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对社会危害性理论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出全面质疑。该部分学者认为,类推制度的废除、罪刑法定原则的设定,直接否定了社会危害性的价值,社会危害性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是“社会危害性理论”存在的主要诟病。本文正是从认识到社会危害性研究所具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出发,尝试着对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初步的探讨,为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及其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进行阐述,以期为中国刑法学该理论的研究贡献微薄之力。

6、………2社会危害性理论概述2.1社会危害性的概念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领域具有非常重要位置,然而在97年刑法颁布以后,随着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类推制度的废除,人们开始注意社会危害性的去留问题,关于此问题,在学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若想真正理解上述各学者的观点,首先我们要对这以理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概念的理解是实现这目标的前提。概念,是我们认识一个事物的主要工具,是我们打开未知之门的一把钥匙,尤其对于法学理论的概念,如果我们不能知晓概念,不能就此问题在概念上达成一个共识,那么我们就很难站在同一平台上和

7、谐对话。就像张文显教授指出的那样:“从历史上看,科学研究尤其是理论研究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提出分析、论证和积累概念的过程。”①下面,本文就对社会危害性这一理论的概念进行剖析,以期真正理解这一概念,进而更好的分析该理论。……..2.2我国社会危害性的属性社会危害性是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统一。最早提出事实与价值关系的是西方哲学历史中最重要的人物休谟,他在《人性论》这本著作中,对事实和价值的关系进行了科学详细的阐述,他在这本著作中提出的休谟法则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他认为:“我们身边的每一个命题不再是“是”

8、与“不是”的问题,而都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里的“应该”或“不应该”,表示的是一种全新的关系或肯定,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是”与“应该”是截然分开的,人们不能从“是”推知“应该”。①基于此,在以后历史发展过程中,理论界相继出现了事实与价值“二元论”与“统一说”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主张事实与价值“二元论”的代表性人物是马克斯•韦伯,他认为:“事实的东西于客观存在,主观因素是产生价值知识的唯一,而主观的因素又是完全产生于人类自身的意识。与客观的经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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