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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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                            2003年5月27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

3、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

5、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

6、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

7、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

8、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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