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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论文公平合理被公认为民法学的"精神内核",同时又长期被视作与行政法无涉的"天国"。然而到了20世纪初,认为行政法只约束政府的羁束行为,而不约束其自由裁量行为,行政法只解决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解决其行为的合理性,这一时代有幸被全面宣告结束。从此,"合理性"作为一项法定要求渗透到国家行政权的各个领域.freelāβigkeit)在德国虽没有普通法这样的历史,但其源头亦可追溯到19世纪末期的一些司法宣告(theJudicialPronouncement)之中。在这些司法宣告中,普鲁士最高行政法院(thePrussian
2、SupremeAdministrativeCourt)援引这些原则来审查在法律领域或有关程序事务方面警察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thediscretionarypoildestmeans)。这个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若干个适合用于实现法律的目的的方法中,只能够选择使用那些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18;3.比例原则(PrincipleofProportionality)。比例原则即禁止越权的原则(prohibitionagainstexcessiveness),又称狭义的合理性原则(thePrincipleofVerhǜltnismǜ
3、βigkeit)该原则要求适当地平衡一种行政措施对个人造成的损害与对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关系,也禁止那些对个人的损害超过了对社会的利益的措施。日本司法界和学术界在评价1953年"蜂巢城案"中对"合理性"所作的解释是:就是非法律规范的条理和道理,即按社会上一般人的理解,所尊重的合乎事情性质的状态。19在我们国内,自1980年以来,已有许多学者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和"合理性"的标准作了探讨。有学者认为,"合理就是按照法令政策办事。"20这种"合理性"标准其实同"合法性"标准无多大区别,故不可取。有学者则认为,"合理性"系指符合五项
4、标准:"1.符合客观规律性;2.符合法律的目的;3.决定的依据充分、客观;4.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5.符合正义。"211989年的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行政法学》认为:"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决定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22另有学者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有以下四项组成:"(一)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二)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
5、动机;(三)行政行为必须考虑相关的因素;(四)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正法则。"23以上这些论述都较为深刻和全面地阐述了我国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问题仅在于如何归纳内容。作者以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下列三项:第一,正当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第二,平衡性。即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第三,情理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
6、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四中国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掌握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具体适用和贯彻这两项原则是极为重要的。要准确地把握它们之间的关系,必须注意理解以下几点:第一,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项基本原则,两者不可偏废。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既合法又合理,任何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均是不许可的。第二,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主要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必须以合法性原则为前提。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谓"合理性"概不允许。第三,行政
7、合法性原则既适用羁束行政行为,又适用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仅适用自由裁量行为。行政合理性原则只适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的行为,但自由裁量权并不全是合理性问题。第四,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行政管理,又适用行政诉讼,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不适用行政诉讼。第五,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合称为行政瑕疵。行政瑕疵是行政法旨在防止和排斥的行政行为。控制和纠正行政瑕疵是我国行政法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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