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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物权行为的确立对物权法的意义-->浅谈物权行为的确立对物权法的意义关键词:物权行为理论;中国物权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将快步迈向法治化时代。经济的自由竞争需要一部科学而完整的统一民法典,代写硕士论文而物权法作为与债权法并立的民法两大主要支柱之一在中国迄今仍未制定,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缺憾。为弥补这一缺憾,有必要对物权行为理论作更深入的探讨与研究,以期对我国物权法是否应借鉴这一理论作出令人满意的回答。本文拟就此谈几点粗浅的看法和建议。一、物权行为理论探源物权行为“谓以物权之设
2、定、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之行为”①,也即以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成立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古已有之,物权行为制度也早在罗马法中便已存在。例如罗马法上的交付(traditio)要求当事人一方以转移所有权的意思,移交物件于另一方,才能移转所有权。“在古典法和查士丁尼民法中,对占有的转让可以通过某些隐蔽的和准精神方式加以完成,几乎是通过双方合意来宣布对所有权的转让。”②另外,罗马法上的要式买卖也强调物权移转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在要式买卖契约中,不得附带条件、期限或负担。以上是物权行为制度的早期表现形式,然而,究竟
3、什么是物权行为?罗马法中并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回答,物权行为理论直到1840年才由德国学者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首次提出。萨维尼在该书中写道:“私法上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之关系而成立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适用。交付(tradition)具有一切契约之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现实交付,他方面包括移转所有权之意思表示。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忘记Tradition之中亦含有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
4、之物权契约。”③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73条规定,移转土地所有权,或在土地上设定某项物权或转移此项权利,或在此项物权上更设某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权利人及相对人,对此种权利之设立或变更成立合意,职称论文发表并登记于登记薄。第929条规定,对动产所有权之出让须有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取得人而且双方就所有权转移取得成立合意。可见,及于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行为是不同于债权行为的另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其独立性首先表现为,物权行为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行为。在物权行为之前有债权行为的,如买卖、赠与、互易,物
5、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彼此独立存在,各自发生一定的效力;在物权行为之前无债权行为的,如他物权的设定,物权行为也独立存在,并发生物权设定的效力。其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行为非从属于债权行为时,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当同时存在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时,债权行为虽然无效或经撤销,物权行为并不当然无效。其三,债权行为仅发生债的设立、变更、消灭的关系,而物权行为则发生物权的取得、丧失、变更的效力。并非简单的对债权履行的必然结果⑨。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是其独立性的必然演绎结果。因为既然物权行为是一个独立契约,其效力自然不受作为原因的
6、债权行为的效力的影响,一个哪怕是基于错误的交付在物权的变动上也仍然是有效的。一般认为,这是除物权行为理论过分思辨抽象之外的最大缺陷,它严重损害出卖人的利益,违背交易的公平正义,从而也成为否定我国存在物权行为的基本根据之一10。但是,依债之效力,订立债权合同之后,债务人应履行合同义务。作为物权变动的债务(如买卖)履行中的物的交付,必然有交付人移转物权的意思,而受领方则有接受该物的意思,即双方有使该物发生物权变动的合意,显然,这种合意是与当初订立债权合同时欲发生债的关系的合同相区别的。不同的表意决定了其为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
7、。一个真实的物权的变动如依赖于一个有效的债权合同,仅仅只是有了可能性,其最终实现与否还依赖于物权行为,也就是该物权的转移必定在于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行为。所以“物权之变动本身,以依债权之履行,随交付所订立之物权契约始行发生,故仅为对人的请求权关系之债权契约,与直接使物权变动之物权契约,迥然有异。”11物权变动原因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有以法国为代表的意思主义,即认为交付与登记独立于债权合意之外,仅为对抗第三人的条件,其本身并不是一个意思表示,而以德国为代表的形式主义,认为交付与登记本身表明了发表物权变动的合意与外在移
8、转形式的结合,此也即物权行为的公示性,它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效果,使第三人仅凭公示的外观表象即可放心地交易,从而实现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便捷。这正是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必然结果。三、中国物权法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为立法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理论虽然有过分思辨抽象等缺点,但它敢于正视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真实面貌,完善和巩固了法律行为理论的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