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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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内容提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未成年人权益问题愈来愈得到普遍关注。目前,未成年人约占我国人口的三分之一,是我国未来社会的主力军,其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因此,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历史的因素、经济的问题、社会转型的加速等种种原因的存在,导致我国目前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工作尚显不足。所以,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维护,应该建立在法律的框架体系中,通过法律刚性化的约束使之真正获得强有力的保护。[关键词]未成年人权益侵害保护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2、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一、未成年人的概念与特征。1.未成年人是相对于成年人而言的。对于未成年人的标准,世界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美国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为未成年人,日本规定未满二十周岁的为未成年人,印度则规定男性未满十六周岁、女性未满十八周岁的为未成年人。各国都是以生理年龄作为界定未成年人的标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周岁以下任何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是以十八周岁为临界点。2.未成年人是一个相对于成年人在生理、心理、智力、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等方面都处于弱势的群体。针对此,我国政府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中指出,“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与必需的保护、照顾‘将为其一生的发展奠定重要的基础。”从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角度考察,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生理、心理方面存在差别。未成年人相对于成年人来说,体能弱小,辨别事物的能力,对于世界的掌控能力,都存在不足,这与其受教育程度、受社会活动的影响密切相关。同时,未成年

4、人在不同年龄阶段,其特点也不尽相同。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就是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智力因素相适应的。二、未成年人基本权利及其权利能力。1.国际社会通常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权利概括为四大类: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3条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

5、、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与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同时,由于未成年人在社会中总体上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特有的权利。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

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2.“法律上所谓能力,是指在法的世界中作为法律主体进行活动,所应具备的地位和资格。当然,该地位或资格是由法律所赋予的。”世界上所有国家都规定未成年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这种规定是强行性的规定,任何人不能依主观臆断排除或变更。未成年人自出生时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承认未成年人独立的法律地位,也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7、》对未成年人的界定,表明未成年人也是中国公民。宪法第33条第2款、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宪法规定,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平等的享有各项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公民不得侵犯。人的行为能力不同于权利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鉴于未成年人的生理特性,宪法和法律规定有些公民权利未成年人不宜享有或者限制行使。如宪法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才可行使。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宜享有劳动的权利。但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对未成年人某些公民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只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8、才可以。三、中国未成年人权益缺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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