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县民政局行政权力登记表及流程图.doc

彭水县民政局行政权力登记表及流程图.doc

ID:25597862

大小:2.23 MB

页数:306页

时间:2018-11-21

彭水县民政局行政权力登记表及流程图.doc_第1页
彭水县民政局行政权力登记表及流程图.doc_第2页
彭水县民政局行政权力登记表及流程图.doc_第3页
彭水县民政局行政权力登记表及流程图.doc_第4页
彭水县民政局行政权力登记表及流程图.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彭水县民政局行政权力登记表及流程图.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彭水县民政局行政权力登记表及流程图行政处罚类共71项权力编码11500243009150283Y-B-001权力名称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县民政局权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666号令修改)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

2、民政局(行政复议机关)或彭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社会救助科;023-78443004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权力编码115002430091

3、50283Y-B-002权力名称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实施主体县民政局权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666号令修改)第三十条第(一)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

4、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复议机关)或彭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撤销登记、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社会救助科;023-78443004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

5、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权力编码11500243009150283Y-B-003权力名称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县民政局权力依据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666号令修改)第三十条第(二)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

6、活动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重庆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异地商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整改,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二)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复议机关)或彭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

7、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撤销登记、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社会救助科;023-78443004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流程图案件来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现场制作笔录权力编码11500243009150283Y-B-004权力名称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实施主体县民政局权力依据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

8、院令第250号,第666号令修改)第三十条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重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