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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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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社会秩序的建构与整合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社会秩序的建构与整合一、社会秩序得以建构的根源:社会决定论视角下个人与社会的双重建构 在涂尔干看来,个人与社会是双重建构的。社会之所以成为社会是在于个人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双重建构中,社会具有先在性及实在性社会外在于个人的确实存在且具有相对个人的强制力量。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递进剖析其社会决定论视角并通过这个视角理解他个人与社会的双重建构模式。 (一)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和方式社会事实 社会事实是涂尔干诸多著作中的核心概念,也是在理解涂尔干个人与社会的双重建构思路时务必要列出的前提条件。因为,只有当社会是事实的,是外在于
2、个人的,个人与社会才具备双重建构的条件。 涂尔干建构了先于个体生命而存在且比个体生命更为持久的特殊研究对象社会事实,并对这一客观存在的现象采取了类似自然科学家在分析自然现象时的处理手法。在《社会分工论》之后的著述中,他也不断在为这一判断的合理性提供佐证和依据。在涂尔干看来,社会事实具有同自然现象基本相同的特征和规律,具有同样客观的研究地位,且社会事实作用于人的意识,在不自觉状态下产生无法逃避的影响,形成属于这个集体的共同意识、行为规范,并对挑战集体感情的行为定义犯罪,实施惩罚。 社会先于个人而存在,社会不仅是一个整体,还是一个有机团结的整体,它不仅在结构上集合和结合了各种细
3、胞和组织,而且在功能上也具备有机体的所有活力和潜能。社会始终是以主体的姿态出现的。涂尔干正是通过肯定了社会的客观存在,进而以实证的方法将社会事实当作客观事物研究,从而实践自己主张的实证主义并极力避免社会学传统的形而上学的观点。但是,对于社会存在先验的判断,本身就构成了涂尔干实证主义的矛盾方面,这一点在稍后会继续探讨。 (二)个人与社会关系社会决定论 涂尔干的个人与社会关系思考最典型的即为社会决定论。社会决定论也是涂尔干的主要理论之一。 为了理清涂尔干眼中的个人与社会,以及以此形成、建构的社会秩序,我们先对社会决定论思想进行梳理。 社会决定论的基本观点包括:(1)个人依赖
4、社会,社会控制个人,个人与社会是相对应的性质完全不同的实体。本文由.L.收集整理(2)社会现象不仅具有外在于个人的独立性,还具有对个体的强制性。 而涂尔干所强调的,即是这样一种社会决定论。对于他而言,社会事实不仅是一种作用于行动者个人的外在强制力,它同时也是一个决定着他们的行为倾向的集团性力量体系。这些对于社会与个人关系的思考,在《社会分工论》中仅仅只是一个开端。关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涂尔干在《自杀论》中进行了更为深入的阐述。通过用社会与个人的关系解释自杀的原因,涂尔干提出:社会的人需要一个高于个人的社会目标;对这个目标所负的义务不至于使他失去自主;他的欲望应受到社会秩序给予
5、的一定程度的限定。这具体的三个命题也完全可以与《社会分工论》中个人通过各自出让一小部分利益而获得彼此的共识共鸣。 由此我们可知:正是因为集体意识,个人才能够得到集体赋予并承认的身份,即正是因为社会,个人才成为个人。进而,社会并不是人思想观念所形成的一种意识化存在,相反,个人是由社会分化出来的且不可避免的带有社会的烙印。从这个角度上说,社会既参与建构了有限个人,个人又是构成社会的一部分,个人与社会最终实现了双重建构。 二、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社会秩序建构与整合的手段法律 涂尔干极力强调社会不是观念性的,而是一个具体的存在,因此社会秩序是可以通过具体的手段得以表征和考量的。这正是
6、法律与社会学交叉的核心部分法律是社会秩序建构与整合的重要手段。 涂尔干认为:社会团结属于社会学研究的领域。我们通过考察它的社会作用,才能全面彻底的了解社会事实。同时,要想使团结具有一种可以把握的形式,社会的后果就应该为其提供一种外在的解释。外在的解释即社会秩序建构与整合过程中的几种手段,这些手段同时也是社会秩序的表现形式和考量标准,其中最重要的即为法律。 (一)法律的意义 涂尔干认为,社会的结合是一种道德现象,研究社会不可能从其内部进行,而必须考察他的外部表现,而法律就是社会结合最稳固、最明确的外部表征。社会秩序在本质上具有法律意义的,不可能存在离开法律的社会团结。正是在
7、这个意义上,对法的本质的研究可以揭示社会的变迁。通过法律来考察社会秩序并以此对社会进行二元划分是涂尔干创造性的社会思路。法律的首要性质就是社会性在他看来,任何持续存在的社会生活都不可避免地会形成一种限制形式和组织形式。法律就是这些组织中最稳固、最明确的形式。 (二)法律的划分 在《社会分工论》中,涂尔干将社会分类与不同的法律形式相对应,从历史的角度、社会的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划分,即压制性法律和恢复性法律。进而证明了法律随社会的变迁而变迁,作为一种单独的社会事实表征着社会这个抽象的表达。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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