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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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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无害错误规则及其启示【内容提要】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原审法院的错误可以被分为两类:宪法性错误与制定法错误。对所有的制定法错误以及部分宪法性错误,审查法院可以适用无害错误规则进行审查与处理,从而在认定错误无害时,维持原审判决。在直接上诉程序中,对宪法性错误与制定法错误进行审查的标准,分别是Chapman标准与Kotteakos标准。对人身保护令程序中的审查标准,美国联邦法院目前尚没有形成共识。美国法院通过适用无害错误规则,更加强调探求刑事案件的事实真相,更为重视案件的实体正义。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在刑
2、事诉讼法中明确确立无害错误规则。InthecriminalprocedureoftheUSA,theerrorsmadebythefirsttrialmaydivideintoconstitutionalerrorandstatutoryerror.Therevielesserrortoexamineanddealentoffirsttrialinedtobeharmless.Inthedirectappealprocedure,theChapmanrulemayapplytotheconstitutionalerr
3、oriningcriterionintheprocedureofHabeasCorpusAct.ThecourtsoftheUSAemphasizemuchmorethetruthofthecriminalcasesandthesubstantivejusticefromapplyingtheruleofharmlesserror.ItisnecessaryforChinatoestablishtheruleofharmlesserrorinthecriminalprocedurelalesserror)。如果原审法
4、院的错误并非无害,审查法院将撤销原审判决,①并且可能将案件发回重审;相反,如果这一错误被确定为无害错误,原审法院的判决将得到维持,这便是所谓的无害错误规则。②当然,在不同的时期,对于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判断错误是否无害的标准大不相同。虽然针对这项规则的合理性,在美国国内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认可其法律效力,并不断扩展其适用范围,使之成为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最常适用的规则之一。可以说,如果不了解无害错误规则,就不可能全面理解美国刑事诉讼的运作态势。美国法律中的无害错误规则,可溯源于十九世纪晚期的英国。183
5、5年,英国财税法院在Creasev.Barrett案件中将错误排除证据的行为推定为有害错误,这种观点又被一些法院扩张解释成:不管在审判时发生什么样的错误,即便是最为技术性的错误,都得将案件交付重审。1873年,英国国会制定《司法法》,要求上诉法院探查错误对程序结果的实际影响,从而终结了不分情形撤销原判的做法。美国的变革步伐落后于英国,有无数的案件仍然因为琐碎的技术性错误被重新审判。1919年,美国国会制定《司法法典》,首次要求联邦上诉法院适用无害错误规则,无需考虑那些无损当事人“重要权利”(substantialri
6、ght)的审判错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则于1946年在Kotteakosv.UnitedStates案件中首次认可无害错误规则,并且于1967年在Chapmanv.California案件中将无害错误规则适用于宪法性错误。③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对这项规则也予以明确认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有无害错误这个概念,其实也存在类似的规则,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相应的,如
7、果一审法院的违法行为尚不足以有影响公正审判的可能,二审法院则会维持一审裁判,这种做法正是将一审法院的违法行为视为无害的错误。有学者对刑诉法第191条的规定予以正面评价,认为它与刑诉法修改前的规定相比有利于维护程序法的独立价值,也有学者从程序性制裁的角度对这项规定进行研究,但是从无害错误的角度切入分析该规定的学者甚少。④还有学者在制度设计时,对程序违法行为的处置提出了与刑诉法第191条不尽吻合的“一刀切”的严格标准,比如孙长永教授认为应当改死刑复核程序为第三审上诉程序,“第三审法院认为下级审程序违法时,应当撤销原判,并
8、且酌情决定是否发回重审”。⑤陈瑞华教授更提出了程序性制裁的概念,认为“对于‘违宪性错误’或者‘宪法性侵权’行为,应将其视为最严重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并按照‘自动无效’和‘不可补救的无效’之理念,作出无效之宣告”。⑥这种做法过于重视程序正义,没有考虑到具体案件的证据情况与原审法院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与此相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应当明确载入无害错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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