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考试]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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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中法〔2011〕55号———————————————————————————关于印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 知 各县区法院、中院各部门: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已经2011年2月22日第三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随时报告中院。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2011年2月22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2、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加强民事审判指导工作的规范化,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易于出现分歧或争议的问题,依据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上级法院指导精神及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性规定    1、人民法院审理普通民事案件,应当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    2、各县区法院及中院相关审判庭在民事法律适用过程中,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应优先使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凡不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可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参照适用;省政府所属部门、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不与现

3、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违背,人民法院在自由裁量时应与上述规范性文件规定精神保持一致。穷尽上述办法仍无相应法源且本意见亦无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或者依据法律原则斟酌适用相应法律条款。3、各县区法院及中院审判庭在法律适用中均应执行本意见,但不得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 二、人身损害赔偿1、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身份按照户口登记薄确定。2、下列居民户口虽在农村,可视为城镇居民:(1)户籍所在地已划入城市规划区的;(2)有房产证、暂住证、有权机关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或其他足以证实租赁关系存在的证据)等证实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3)在城镇有劳动合同关系且

4、有充分证据证明保持该劳动关系已满一年以上的;(4)在城镇从事工商业经营并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证明已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的;(5)符合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规定情形的。3、农村居民虽然住在农村,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按农村标准计算收入及赔偿标准明显偏低的,可按城镇及农村居民标准的平均值计算,即按(城镇标准数额+农村标准数额)/2的方式确定其收入及赔偿数额。4、农村居民的误工费,护理费按照其人均纯收入及消费性支出之和确定,城镇居民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护理费按照可支配收入确定。

5、5、误工时间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无正当理由由鉴定机构出具的,按实际住院天数确定;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6、出院后90日内未评残的,视为过分迟延。评残过分迟延的,误工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1)构成10-9级伤残的,为住院时间加15天;(2)构成8-7级伤残的,为住院时间加30天;(3)构成6-5级伤残的,为住院时间加45天;(4)构成4-3级伤残的,为住院时间加60天;(5)构成2-1级伤残的,为住院时间加90天;7、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一般不计赔误工费,但农村居民及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有证据证实以其劳动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

6、,可以支持误工费。8、抚养费、赡养费按照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单独计算,计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中一并予以赔偿。9、一审中,对于一方当事人或法院依职权委托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二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在一审期间,对鉴定结论表示无异议或明确放弃重新鉴定申请的;(2)在一审期间虽提出异议,但经法院行使释明权后不申请重新鉴定或在规定期限内不交纳鉴定费用的;(3)在一审期间虽申请重新鉴定,但其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原审法院未予支持的。10、在一审期间曾申请重新鉴定且符合最高人

7、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原审法院未予支持的,二审期间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可予支持。11、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分别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成都鉴定》标准确定受害人伤残等级,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确定,医疗事故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按照卫生部令第32号《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确定,其他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伤残等级均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确定。12、因伤残需配备残疾器具的,其赔偿标准参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鲁劳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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