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财产及其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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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财产及其民法保护摘要作为一种纯粹的的技术产物,网络犹如一把双刃剑,网络化的生活在拉近人们之间的距离,在提供前所未有的便利的基础上,也导致了诸多新问题的产生。2003年12月18日,我国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至此,网络虚拟财产首次进入了司法的视野,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也积极对网络虚拟财产展开了深入研讨。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也逐渐增多,虚拟财产已不是一个虚拟的问题了,而是一个迫切需要法律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

2、键词网络财产网络财产权民事保护  作者简介:赵倩,郑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三、网络财产的民事保护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既然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财产,就有被侵犯的可能。当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时,民法应给权利主体以权利救济,要求侵权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一)我国民法对网络财产保护的依据  《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对

3、于其他合法财产,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解释。我们可以通过扩张解释的方式,将网络财产纳入到其他合法财产的范围内,以便于实现民法对网络财产的调整和保护。  (二)网络财产的归责原则  现代民法对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网络财产权的,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呢?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则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过重,容易影响网络产业的发展;如果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则受害人难以举证,这样又无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能够比较合理地在当事人

4、之间分配举证责任,有利于公平的实现。因此,对于网络提供者与网络财产权主体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是一种比较理性的选择。我国《合同法》对于违约行为的归责原则,规定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例外。网络财产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就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归责原则来确定违约责任。  (三)网络财产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是这十种责任方式并非

5、都适用于网络财产侵权。网络财产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权利,而信息是可以人为控制的。信息可以传递、复制和修改以及恢复原来的状态。网络财产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即当某项虚拟财产被侵害了,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控制虚拟财产的密码或者恢复自己库存的虚拟财产。对于损失的赔偿,可以是现实的金钱,也可以赔偿同样的虚拟财产。  网络的产生和发展不仅带来了新的利益蛋糕,也提供了新的利益分配平台,民事利益和资源需要在网络时代重新洗牌。而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在超速发展的

6、网络时代中,却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从而出现很多法律真空,导致了众多涉网疑难法律问题的出现。网络已成为生活的组成部分,网络财产产业已实然存在。时代在变迁,社会在发展,理论应更新,我们的观念亦应与时俱进而不能拘于传统理论的束缚。广大玩家要求出台相关保护其网络财产的专门法律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家出台相关的法律已经具有相当的现实性和目的性,建议国家有关机关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将网络财产的保护纳入正轨。中国.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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